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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模板6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模板6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保證本房屋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 ____市_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萬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備註: )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 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合同簽訂日之前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 、甲方應當於----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 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1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元。

2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1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 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 、如因規劃部門導致房屋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涉及拆遷補償以甲方名義實施,補償款爲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 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則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爲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或者手段。簡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選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認爲,我國《合同法》與世界各國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對合同形式採取了從寬態度,儘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儘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儘可能減少因爲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現象。

二、書面形式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字,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爲不使用統一合同文字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字。但在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字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爲登記檔案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爲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爲本約合同。筆者認爲,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爲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爲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爲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爲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爲,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

由於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故,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買賣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際履行條件。《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或書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如買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購房款,賣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付款用途爲購房,且房屋具體位置確定。如賣方已交付房屋,買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房屋係爲買賣目的所交付,且房屋價款能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爲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法》第10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雙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稱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四、應當認定本案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有觀點認爲,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並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筆者認爲,此觀點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認購書”已經具備本約性質,不應認定爲預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只能針對預約合同適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爲“認購書”,但約定內容並不限於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是對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房屋價款確定,付款期限明確,且約定全部購房款應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付清等。“認購書”不再屬於預約合同,而是具備了本約合同的性質。協議中雖約定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係爲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轉移登記所需。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應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二)甲方已經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方已經接收,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既違背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維護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內容要求較爲嚴格,但對實際履行條件規定較爲寬鬆,即“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對履行義務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於約定期限屆滿次日付清全部購房款,雖不符合約定,但甲已經接受,視爲雙方以實際履行變更原合同約定。乙付清全部購房款,甲接收並出具發票,理應屬於“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即使甲、乙雙方並未簽訂認購書,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導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還購房款,其權益必然受損,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原告: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

被告:1,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

被告:2,男,漢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1萬元及因被告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房屋溢價損失34萬元,返還購房款5萬元,合計80萬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1於20xx年9月15日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以下簡稱爲“買賣合同”),在XXXXXX經紀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間服務下,原告以人民幣205萬元的價款購買被告2與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於XXXXXX區XXXXX號XXXXX區XX幢XX室物業(該房產證顯示被告2與被告1系夫妻關係)。合同對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遞件過戶時間、房產產權現狀、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當原告和居間人面與被告2電話聯繫,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該房產。

20xx年11月4日,被告1以該期限房價波動較大其夫妻沒有購置合適價格新房爲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絕,並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另瞭解,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後,該地段房價大漲,現今該交易房屋的房價已增至280萬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時價格上漲了75萬元。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能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價部分。

原告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現因被告的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足以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及買賣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約定,要求被告支付41萬元的違約金,及承擔交易房屋溢價部分的損失。

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 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共有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 ,房屋結構爲_ 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 _平方米,面積 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爲 。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爲依據,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爲 萬元整,大寫:

第三條 付款方式: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 , 日內交付餘款 元(大寫 )。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關於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甲方雙方協商暫時無需過戶,如有過戶時甲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家):

乙方(買家):

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特訂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合同號:

2.達成交易後產品的配送:由甲方(賣家)直接發貨給乙方(買家)。

3.運輸方式:鐵路或汽車,運費由甲方(賣方)承擔。

收貨人姓名:

4.發貨期限:自簽訂合同甲方收到貨款後,甲方(賣家)叄個工作日內發貨 。

5.買家直接付款給賣家,賣家收到貨款後,按合同發貨;

6.驗收標準:收到貨後如有破損或數量質量問題,甲方(賣家)負責退貨或調換。

7. 質量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批准的產品銷售,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發貨。如甲方(賣家)提供僞劣產品,甲方(賣家)應賠償乙方(買家)一切經濟損失和一切法律責任。

甲方(賣家)必須向乙方(買家)提供產品質量保證協議書(見附件)。

8. 違約責任:

(1)甲方(賣家)不能按時(雙方約定時間內)發貨,應向乙方(買家)償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並負責及時退款。網站負責協調買賣雙方的投訴和糾紛。如協調不成,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2)因網絡安全導致客戶利益受損失時,有網站負責賠償甲乙雙方損失。

9.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申請仲裁;

10.本合同簽訂地:

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買家)

單位名稱: (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名稱:(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電話: 聯繫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簽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量保證協議書

甲方(賣家):

乙方(買家):

爲了加強產品經營質量管理,嚴把進貨渠道關,保證產品質量以保障人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賣家)義務:

1.甲方(賣家)爲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合法資格的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甲方(賣家)向乙方(買家)提供加蓋公章的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2.甲方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 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和其他質量要求;

② 應有法定的標準文號和生產批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 包裝、標籤、說明書和合格證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包裝還應符合貨物運輸要求;

④ 產品(藥品)的生產日期距到達乙方(買家)倉庫的日期:甲方(賣家)爲生產企業的應不長於3

個月,甲方(賣家)爲經營企業的應不長於6個月;

⑤甲方(賣家)經營的進口產品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檔案;

⑥ 甲方(賣家)應負責提供產品的檢驗報告書。

3.甲方(賣家)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有關產品質量資訊。

4.甲方(賣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二、乙方(買家)義務:

1.乙方(買家)應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證照複印件以證明自身的法定資格,並保證所供資料的真實

性。

2.乙方(買家)對甲方商品驗收合格後,確認收貨。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賣家)提供的產品如質量不符規定,乙方(買家)有權拒收,但應暫時代保管並及時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處理後續工作。如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乙方(買家)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甲方(賣家)對所提供的產品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如出現質量問題,應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和法律責任。

3.乙方(買家)應嚴格按照GSP規定貯存,因乙方(買家)貯存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買家)承擔。

四、協議說明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爲以上合同的補充協議。

甲方(賣家) 乙方(買家)

單位名稱: (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名稱:(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銷售代表: 銷售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郵編: 郵編:

簽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首先,簽訂合同前,要嚴格審查售房的主體資格。房屋買賣糾紛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對售房者的資格或者資信情況不瞭解而產生的。要避免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前,包括簽訂意向書或繳納定金時,要先審查發展商的“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這兩證,要認真檢視其中批准銷售的面積、地點、項目名稱、銷售內容等,防止開發商將批准銷售範圍之外的房屋對外出售。因此,在簽訂認購協議繳納定金時,要先了解主合同無法簽訂時,定金是否能夠返還;買受人在簽訂認購書,被收取數萬元的定金後,開發商是否會有“潛規則”拋出不合理交易條件,脅迫買受人簽訂違心合同。

其次,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問題上,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 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在出賣人不按時提供產權證書,或者不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的情況下,買受人房屋的產權證書就無法辦理。所以,在買受人與出賣人兩者之間互有協助履行之義務。因此,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買受人要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簽訂協議,嚴格依據合同的約定,按照雙方約定的辦證種類進行辦證;在雙方沒有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相關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決定房屋的辦證種類。

最後,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有明確約定的,應遵守約定;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根據國家稅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若雙方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做出約定後,又因宏觀政策調控而發生稅費增減的,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外,增減部分仍應按國家稅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合同予以適當調整或判決解除合同,雙方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總之,房屋買賣並不是像一般的商品買賣那樣簡單,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買賣房屋過程中,不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確定,要對合同條款仔細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瞭解交易雙方買賣的動機和實力,瞭解相關的法律條款,避免在法律已經明確的問題上犯常規性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