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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房屋買賣合同八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出賣人): 乙方(受買人):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至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房屋

轉讓房屋類型【住宅】,坐落於號,套型爲 室 廳 廚 衛,建築面積 平方米,套內輔助設施爲通水、電、氣。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聲明

(一)甲方對產權及出賣權的聲明

1、甲方對房屋所有權證號爲爲 ,土地性質爲出讓 。

2、該房甲方現未取得兩證,但已於年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號,並已辦理抵押,向號 。

3、甲方保證其出售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晰無爭議,未被查封,無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情況。乙方買受後,若該房產權有糾葛以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自願在本合同第二條(一)款真實成立的前提下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及產權,並簽定本合同且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按套計價:甲乙雙方議定房屋總價款爲人民幣(下同)¥ 元(大寫: )。

第四條:付款方式與期限:

1、甲乙雙方商定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 )給甲方。

2、年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寫: )用於償還該房的中國農業銀行翠屏區支行的貸款。

3、月寫: )。

第五條:產權、土地過戶及稅費(費用)

雙方商定,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具體時間雙方屆時確定)由甲乙雙方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產權過戶或公證。辦理產權過戶涉及稅、費由乙方承擔,辦理土地過戶涉及的稅、費由乙方承擔,如需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房屋買賣合同範本20xx

第六條:房屋交付 (一)房屋交付時間議定爲甲方收到乙方第壹筆房款之日。

(二)交付房屋時,甲方連帶向乙方轉讓的室內設施配套有:

該房爲清水房,在甲方的協助下辦理水、電、氣等過戶手續(該項均由甲方無償轉讓給乙方)。

自該房過戶之日起150天內甲方將該房地址內現有的戶口遷出,便於乙方戶口入戶。

第七條: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甲方違約不售或第二條第3款之中的約定不符,則甲方按總房款的20%支付乙方作違約金。如乙方違約不購,則乙方按總房款的20%支付甲方作違約金。

第八條:其他

1、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協商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持合同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出賣人): 乙方(受買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坐落、種類、間數、結構、質量、面積、附屬設備等;

3、房屋價款數額、計價標準等,有國家統一價格的,應執行國家法定價格,沒有統一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參照評估價格自行議定;

4、付款的時間方式等;

5、房屋騰清及交付的日期;

6、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及其他手續的有關規定;

7、違約責任;

8、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條件,對不可抗拒事件的處理等;

9、合同的簽訂日期、地點、簽字人等。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一、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爲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房屋買賣行爲複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蔘與,所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爲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爲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爲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爲無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爲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爲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類型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字,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爲不使用統一合同文字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字。但在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字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爲登記檔案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爲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爲本約合同。筆者認爲,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爲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爲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爲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爲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爲,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今天小編就爲大家帶來這些關於房屋買賣合同要件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爲您服務。

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麼計算

房屋租賃相應的租賃主體具體應該繳納哪些稅費、具體稅費應該怎麼計算、相應稅率是什麼?本文就相關租賃的繳納稅費問題作相應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xx〕24號檔案(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

首先,稅費繳納理論上,稅金應該由出租方繳納。

其次,舉例:以月租5000元爲例計算各稅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3%/2=75元 (2)城建稅=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稅=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5%=250元 (2)城建稅=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稅=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賃稅費概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徵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爲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編爲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麼計算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彙總

在現今房價越來越貴的情況下,買房子可以說是一件大事兒,在簽訂購房合同是一定要謹慎仔細。那麼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複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檔案

買期房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爲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字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透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裏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籤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裏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裏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爲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裏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爲購銷合同裏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進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裏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裏面的內容,這可都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籤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過戶登記不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爲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爲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爲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爲。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爲,則在本質上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登記過戶行爲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記行爲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爲前提,即買受人基於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爲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爲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爲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3)登記的公示作用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爲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倘若把登記作爲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後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

(4)將登記作爲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由於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後、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於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這將不利於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也難以適用於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土建合同糾紛

土建合同比較常出現的爭議點有哪些?土建合同糾紛要怎麼處理?本文就整理了相關內容爲大家解決這些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土建合同糾紛

一、合同爭議點

1)招標圖紙中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業主在結算時希望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將減少或取消的內容在結算中全部扣減掉。而承包單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減少或取消內容較多,價格數目較大,承包單位利潤空間多的子項。承包單位認爲業主雖然有權利提出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但是不能夠在招標投標後有意將招標圖紙內容分解取消,從而有意降低工程造價。另外,在投標預算書中由於承包單位作爲當時的投標單位,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可能會出現工程量上偏差,即與招標圖紙工程量不相符。那麼對於減少或取消的內容是按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扣減還是按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扣減,也成爲雙方關注的焦點。

2)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由於承包單位在投標預算時採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在有些子項上有意漏報,而這部分內容業主恰巧在後來施工階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減少或取消該子項。那麼在結算時業主會按實際情況進行工程量上扣減。而承包單位可能會認爲這些內容當初是作爲投標時一種優惠條件,而在工程量上少報,或沒有計取,在結算時不能夠將投標預算書中少計取或未計取的內容再扣減。同時,在扣減時如何取用單價也使雙方不可避免的產生爭議。

3)招標圖紙設計中沒有的內容,實際施工圖紙增加內容。

此情況對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說爭議較少,一般業主也能夠同意在結算中將招標圖紙中沒有而施工圖紙中增加的內容給予增加。可能會存在爭議性問題就是在單價的計取上。

4)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部分內容。

此種情況一般業主都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將新增加的內容在結算中予以認可。但是承包單位在投標時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使得投標預算書中這部分內容工程量不準確。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過多,則業主可能不同意在結算中再給予增加,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相比過少,則承包單位可能利用設計變更,要求按施工圖紙工程量與投標預算書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單價時候,是否延續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報價,還是重新取用新單價也成爲不可避免的爭議,雙方都會力爭採用此內容。

5)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內容。

承包單位認爲投標預算書中未計取的這些內容是投標階段作爲一種優惠條件,現在業主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這些內容的工程量,承包單位不能夠再承受,要求在結算中增加這些內容的工程量。而業主可能認爲既然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未計取這些內容,屬於承包單位爲了中標作爲優惠主動放棄這些項內容,因此不能在結算中增加計取。其次對於單價取用上也會存在爭議。

二、解決方法:

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根據工程實際經驗,應站在比較客觀公平的角度,採取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提出建設性意見。結算方式應採取下面的公式:投標預算書造價+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的差異,其優點是充分遵照合同約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倡導思想相吻合,結算內容相對明確。採用這種方式結算,要建立在投標預算書、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圖差上,應該本着“交易習慣,雙方協商”的思想由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解決問題。對上述五種爭議應採取以下相對應的五種具體解決措施:

1)對於第1種減少或取消的內容,首先確定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後採用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單價進行扣減量差。對於投標預算書中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慮,因爲爲了使投標在總體上有競爭力,並且贏得合同,投標人對某些分項的工程量計取高於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中工程量的計取偏低。投標預算書中的單價問題也是同樣道理。

2)對於第2種漏項錯誤,承包單位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讓利行爲還是故意留有餘地。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別處的重項錯誤所彌補;漏項錯誤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標圖紙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量差進行扣減。單價的取用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取,既可參考標底,也可參考當地標準定額及市場造價資訊,雙方協商確定。這種解決方式符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對於第1種和第2種情況所涉及內容均爲取消或減少的內容,在這裏要做特殊說明。如果減小或取消的子項較多,價格數目較大,直接對工程價款產生巨大影響,筆者建議不能完全採用以上兩點方式。我們可參考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中第39條中相關規定。對於減少或取消內容所涉及工程價款與所增加內容相比超過合同價格的15%時,筆者建議只扣減主材費用,或雙方協商解決。

3)第3種情況,屬於新增的工程變更範疇,可以根據施工圖紙增加的工程量,採用現行定額和當地造價管理部門造價資訊調整單價,雙方協商確定。

4)第4種情況與第1種情況相對應,屬於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5)第5種情況應與第2種情況相對應,亦是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總之,對於施工圖紙預算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發生變化時,在結算工作中應遵照國家相關法規,本着“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三、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近年來大多數的固定總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形式產生。一般情況招標人委託社會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因此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應該是準確的,投標人在投標前也可以複覈,有重大錯誤時可以向招標人提出。這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因上述情況發生施工圖紙變化時,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爭議,可以採用以實際發生爲基礎進行增加或減少。雙方可以根據上述分析的“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五種情況對應實施。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爲,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爲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爲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於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徵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爲,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於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築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後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於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築,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採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於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什麼是違約金?我國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它主要是在訂立合同時作爲合同的手段之一規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對違約金進行專門的或補充的約定。2、違約金是違約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數額的一種約定。3、違約金是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

在我國違約金的性質具有多重屬性:它具有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的性質,同時具有擔保屬性,爲了使違約金的性質整體發揮功能,國家應當對違約金進行適當干預。這是本條司法解釋出臺的歷史背景。

房產律師寇志中特別提示:爲什麼要在這裏9特別提到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審理時可以對違約金的支援程度。還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制裁違約,想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時,就特別註明,“本違約金的約定,是經雙方慎重磋商,用以嚴懲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屬懲罰性違約金,故不適用調整條款。”這樣法官就會支援特別約定條款。沒有特別約定的,則一般適用補償性違約金處理原則,即以補償損失爲適當。

二、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本條司法解釋的內容爲: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主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什麼是過高或過低,在下文中討論。

3、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不請求則一般不處理,但也有法官依職權裁判的實例。

三、什麼是違約金過高?什麼是違約金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114條第2款的具體規定,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那麼什麼是違約金過低?合同法已有原則性規定,即以低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標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則爲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過低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什麼是違約金過高? 合同法沒有原則性規定,合同法支援的是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但什麼是過分高於,實踐中不便把握。

本條司法解釋, 對什麼情況下屬“違約金過高”,也即“違約金過高”的具體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明文將“超過造成損失的30%”定爲標準,具有司法實踐上的指導意義,可說是提高了處理具體案件時的可操作性。

四、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哪些?

賠償損失的範圍在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有直接損失和間損失的提法,但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沒有使用這兩個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限制過嚴,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說:“國內通常的做法則考慮得太複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後能否執行也作爲損失額考慮的因素。”

在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一些原則來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包括各種手續費、銀行利息及路費、誤工費、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因主張違約損失而訴諸法院的合理費用,並特別註明律師費、等等。具體數目可以由雙方在違約後共同協議商定。

對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可以主張,但計算要有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爲了_________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爲_________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該房地產座落於 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共有權證號 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曾於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爲_________個月,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擔保債務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範圍_________(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四條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爲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約定期限:_________年(月),從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條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採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抵押關係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三條該抵押合同簽訂後,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透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四)剩餘價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條款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係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監證機關監證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覈同意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監證機關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監證員(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賣 方: 甲 方 買 方: 乙 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產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 號 室 號 建築結構 總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 用 途

2、該房屋的產權證號爲: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 )、劃撥( )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 ¥ )元, 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爲:於 前,支付甲方房款 ;

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甲方將戶口於 年 月 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 的違約金。

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 方承擔,營業稅由 方承擔,印花稅由 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 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 。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擁有完全產權的位於的房屋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本合同簽定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費,概由甲方負擔。該房過戶中所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一切稅費概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在簽定此購房協議時,由乙方一次性將房款______元付給甲方,(在簽定本購房協議時乙方已付清了房款,此協議亦作爲收款收據用,)。銀行貸款在簽定合同後由乙方負責。

四、特別約定:因該房產暫未過戶,如果過戶時甲方必須無條件、隨時配合乙方到房產等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乙方收到該房後,不論以後房價漲跌,雙方都不得反悔,甲方更不得以房價漲跌等任何理由而不配合乙方過戶。

五、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產權糾紛以致影響到乙方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乙方在房屋過戶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必要時必須提供相關證件及證明,以便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甲方不能積極配合乙方,屬違約,則應賠償乙方相關的經濟損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擔保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以及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_____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定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

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爲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