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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買賣合同範本 買賣合同

紡織品買賣合同範本_買賣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紡織品買賣合同範本_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紡織品買賣合同範本 買賣合同

紡織品買賣合同範本_買賣合同1

買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

賣方:

簽訂日期: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產品的名稱、商標、規格、數量:

二、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以確認樣品爲準。

三、檢驗方式及標準

1、檢驗方式買方或其授權代表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

2、檢驗標準:按貨物描述單和合同要求;貨物描述單和合同未盡事項,按部頒標準;無部頒標準的,按國家標準。

四、貨款結算方式:

賣方憑增值稅發票、或蓋有買方公章的收貨單、專用繳款書、商檢證書或產品合格證向買方結算貨款。

五、違反合同的責任:

1、賣方不能交貨或買方中途退貨的,均應向對方償付違約部分貨款總值的10%的違約金。

2、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交貨義務,在寬限期內仍未能交貨的,或者境外客戶因此不再要貨的,買方有權以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報、傳真等)通知賣方解除合同。如賣方逾期交貨,致使買方改變外銷合同約定的運輸方式(如海運改爲空運),由此增加的運費損失由賣方承擔。

六、糾紛解決方式:

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特別約定事項:

1、鑑於本合同項下貨物系出口貨物,買賣雙方特別約定,當境外客戶收到貨物發現貨物質量有瑕疵並提出索賠或退貨時,由賣方與境外客戶協商處理並承擔協商結果。

2、如屬分批交貨的合同,賣方有任何一批逾期交貨或質量不符合合同,則買方有權解除全部合同,不受分批交貨的限制。

八、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才能生效。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須符合上述形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紡織品買賣合同範本_買賣合同2

出賣人:

買受人:

爲切實貫徹執行合同法,保證買賣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

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9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分合同。

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買賣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買賣合同的總原則。

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

本總合同、具體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一條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買受人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出賣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買受人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

如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按買受人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確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買受人負擔;如出賣人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出賣人負擔。

第三條買受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

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爲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買受人,以便作爲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爲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買受人負擔;對同城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買受人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買受人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

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出賣人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出賣人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買受人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出賣人開單日爲準。

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爲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10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15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爲提前或逾期交貨。買受人要求分批交貨的,出賣人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出賣人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出賣人代辦託運,如買受人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買受人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買受人在貨款結算後7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買受人負責倉儲費用。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買受人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30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賣人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2/3以下的,出賣人應徵得買受人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出賣人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買受人。

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買受人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出賣人過錯,不可向出賣人提出索賠。但出賣人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買受人索賠。買受人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10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出賣人的,買受人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15天內,向出賣人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爲驗收無誤。出賣人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5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買受人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出賣人,出賣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買受人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爲保管,收貨後10天內通知出賣人,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由出賣人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買受人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買受人應在貨到90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在15天內),向出賣人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30天內通知出賣人。逾期均視爲驗收無誤。

出賣人:

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