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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勞動合同彙編十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熱門】勞動合同彙編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一年。即自XXXX年X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xxxxxxxxx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爲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按雙方商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生產按排,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如有違反甲方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日

乙方(簽章):XXX

XXXX年XX月X日

勞動合同 篇2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資訊真實、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爲 。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河北省新勞動合同範本】河北省新勞動合同範本。

第五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六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 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爲 ,計件單價爲。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爲 。

第九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

第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下協議作爲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1、崗位協議書

2、培訓協議書

3、保密協議書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北京盛世至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張向陽

經營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惠河南街346棟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摘要: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透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王某自 20xx年4月24日受聘於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xx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於 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爲20xx元。裁決書認爲,王某於 20xx年4月24日至 20xx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工作年限爲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 20xx年1月1日實施後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後的期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xx元=22000元。職校不服,認爲雙倍工資的計算和訴訟時效存在問題,遂向法院起訴。

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透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問題一: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

對此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爲上限。

第二種觀點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籤合同時間支付二倍工資一直到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係解除之日。

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爲上限,這也是大多數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的計算期間。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自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爲的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後,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後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之日止,換句話說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因此,某職校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自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至20xx年8月雖然已經超過一年,但某職校只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王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項情形,即“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爲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爲了規範勞動關係,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因此,第二種觀點將導致用人單位只要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就可以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歸於消滅,該種意見不合邏輯,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種觀點是嫁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問題二:關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如何計算?

針對此問題,筆者瞭解到目前司法實務中也存在着兩種情形:

第一種:逐月計算時效,即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3月1日的雙倍工資須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即 20xx年3月1日前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也就是說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雙倍工資無法索要。 第二種:整體計算時效,即只要在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權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就前述案例的裁決來看是整體計算的,11個月雙倍工資最終予以全部支援。

儘管每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此處理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爲第二種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倍工資分段計算訴訟時效的做法。如果將11個月的期間分段逐月計算,那麼勞動者就需要最遲在 08年12月31日之後的三個月內必須提起勞動仲裁,否則就難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本身就處於弱勢地位,其次勞動者作爲普通大衆,根本無法知曉還存在分段計算訴訟的情況,一般也僅知道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而《勞動合同法》設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屬於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爲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爲了更好的規範勞動關係。如果採用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方式,那麼隨着時間的逐月推移,就會使得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逐月歸於消滅,該種情形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時,也不利於勞動者的實際操作,損害勞動者的實體權益。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對法律進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種做法,則有明確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一年內未籤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爲一直在持續,該侵權行爲期滿之日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即爲 08年12月31日。那麼從這一時間起一年內,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對用人單位起到懲戒作用,督促其規範勞動關係,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綜上,對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均以11個月爲上限予以認定;而對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則各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認定上存在不同,須區別對待。

勞動合同 篇5

一個人對於一份全職工作全心全意的投入就能夠做的很好很出色,但要是一個人同時做了兩份全職工作呢?相信各位看官都想身兼兩職甚至數職,那麼大家是否知道一個人是否可以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既已與一家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爲企業工作的義務。只有在法定的條件具備時,勞動者纔可以不再承擔此項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又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不僅勞動者,而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家公司,亦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勞動者原單位要求勞動者和另一家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理應得到仲裁委員會的依法支援。

還應當指出,仲裁委員會亦有權依法確認勞動者與後一家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並裁決勞動者繼續履行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係開始的標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於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資訊的維權行爲。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爲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6

關於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勞動關係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後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八)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與解除條件相重合,否則這一約定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來對待。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的規定:

(一)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二)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六)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七)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繫 電話:

乙 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現居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固定期限形式: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 崗位工作。

甲乙雙方可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甲方辦公室 。

第五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工作制。

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七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八條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 甲方按下列 計時工資 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於每月20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項目、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乙方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甲方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甲方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乙方。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乙方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 職業危害防護制度 ,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九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以下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1、崗位協議書

2、保密協議書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認真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在湖北省荊門碧桂園小區別墅房屋修建工程事宜,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點及承包範圍

1、工程所在地爲湖北省荊門碧桂園小區別墅房共20棟;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築施工。包括牆體、樑、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前臺階砼墊層及內外牆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貼(不包括鋼筋、門窗、防水及防雷、樓梯扶手、陽臺欄杆、外牆漆、廁所回填及便盆安裝等工程內容)。

二、承包方式

乙方採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本合同第一條工程內容。

三、工程單價及工程款

木工每平方米78元,包括模板的製作、安裝、拆除;泥工主體部份混凝土澆築、磚砌體每平方米70元;內外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貼共70元每平方米。單價合計爲218元(工程結算面積均按地面平方計算)。以此單價和工程實際數量計算本合同工程總價款。工程量以每層樓的地面面積計算。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主體工程每月按工程進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結構經驗收後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於乙方支付人工工資);

2、本合同內外抹灰工程每月按工程進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抹灰工程完工後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於乙方支付人工工資);

3、本合同工程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工程餘下的全部工程款。

五、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水電供給,爲乙方施工人員安排便於施工作業的食宿場所,無償提供乙方施工人員生活用水用電;

(2)、甲方根據工程總進度計劃向乙方下達工程進度計劃;

(3)、根據施工進度及時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設備、工具器具。

2、乙方責任:

(1)、乙方根據工程進度需要,組織足夠的施工人員,確保工程進度;

(2)、乙方嚴格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對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確證工程質量;

(3)、對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4)、乙方所需材料,應五天前向甲方提出計劃。

六、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

七、安全事項

甲方負責提供安全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設備,爲施工人員投買足額的安全保險;乙方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爲原則,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學習;如出現工傷事故,除保險公司承擔部份外由乙方僅承擔餘下部分20%的責任。

八、工期要求

從±0起計算,主體工程在三個月內完成,六個月內本合同工程全面完工。

九、其它事項

1、內外牆抹灰工程標準爲一般抹灰;如本合同主體工程達到創優100標準,抹灰價格按創優100標準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2、基礎開挖和回填由甲方負責,不到位部份如由乙方負責處理的,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勞動合同 篇9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託人: , , 族,身份證號:現住 。

現委託受委託人在我公司與 簽訂產品買賣和合同、訂單等商業文書過程中,作爲我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爲提出主張、變更、確認合同條款,代爲談判,代收相關文書資料。如合同或訂單約定以蓋章爲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的,代理人的簽字效力不等同於加蓋公章。 代理期限: 自本委託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如期間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送達解除或變更委託人通知書的,本委託書自新文書到達相對人之日起失效。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10

用人單位名稱(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工人姓名(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基本情況

甲方單位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企業地址: 。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聯繫電話 ,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 。

乙方自身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如有請在“□”內打“√” ):□高血壓 □心臟病 □癲癇 □貧血病 □癡呆症 □其他傳染性疾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疾病: 。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1)本合同爲 年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完成 工作任務爲標誌。

第二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個月爲試用期。

三、工作崗位和工時制度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四條 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____條工時制度執行。(1)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 小時。(2)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勞動報酬按有關規定雙方協商後執行。

五、甲方責任

第六條 甲方必須按國家的勞動法進行用工,不得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手段強迫工作勞動。

第七條 甲方必須按時發放工資,按有關規定製作工資表,乙方簽字領取,並作爲領取工資的憑據。

第八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勞動條件,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工具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第九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制度以指導乙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甲方負責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包括三級教育、崗前教育、班前教育和定期教育等)、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等的教育。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教育乙方。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根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相應證件(如“平安卡”、職業資格證、暫住證等)。

第十三條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或標準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履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乙方責任

第十五條 服從甲方以及各監管部門的管理,遵守公司安全、質量、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環境衛生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服從甲方日常工作的管理及安排,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並達到相關質量及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質量安全管理的要求進行工作,可拒絕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標準指揮的作業。

第十八條 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物,合理使用作業所需的材料,按要求做好甲方提供工具的保管以及施工現場成品的保護。

第十九條 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各種培訓教育活動,提高自身素質。

第二十條 自覺遵守有關的治安管理條例的要求,不與現場管理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發生爭執、打罵。

第二十一條 乙方須如實提供自已的身體狀況(尤其患病情況)、年齡、婚育狀況等基本情況供甲方用工或崗位調動時考慮。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甲方要求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時,不得攜帶禁止進入施工現場的親屬和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自覺正確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當發現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更換申請。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自我感覺不適時(如身體患病等情況),應主動報知現場管理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五條 符合《勞動法》所列的法定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二十七條 乙方合同期未滿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以下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 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2.

3.

八、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

3.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 未按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

3.

第三十一條 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 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

2. 賠償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的範圍包括: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