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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模板彙編7篇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土地使用合同模板彙編7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爲盤活國有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XX市土地儲備供應暫行辦法》等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收購方:XX市土地儲備供應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樊城炮鋪街3號,聯繫電話:3486000。

被收購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聯繫電話:。

第二條 甲方收購位於的國有土地,面積平方米(合畝),用途爲用地,其四至位置:東:;南:;西:;北:。《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爲:,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條 經協商土地收購價格(含地上建築物)確定爲(大寫)人民幣萬元/畝(元/m2)(小寫)萬元/畝(元/m2)。總額爲(大寫)人民幣萬元/畝(元/m2)(小寫萬元)。

第四條 收購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經市政府批准後日內,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總額的10%即萬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購款。

㈠本合同經政府批准後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購款(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㈡本合同經政府批准後日內開始甲方分期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

第一期:年月日前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總額的%即萬元;

第二期:年月日前付給乙方剩餘土地收購款總額的%即萬元

第三期:年月日前付給乙方全部土地收購款即萬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購款計利息。

第五條 甲、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㈠甲方的責任的義務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一款規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購款。

2、甲方在支付收購定金後,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於年月日驗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

㈡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購定金的同時,向甲方交付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資料,並開始清理、搬遷、拆除其宗地範圍內的暫停戶、工程技術設備和房產設施。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

2、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

3、若因該宗地或房產權屬發生糾紛,乙方負責協調處理。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即爲違約。

㈠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按期支付收購款,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項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㈡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額的3‰賠償甲方損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違約方按本合同約定土地收購款總額的13‰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商定可簽訂補充協議。若因本合同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XX市簽訂,壹式陸份,並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叄份。

第九條 本合同經XX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爲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或:乙方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爲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爲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戶號____.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環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透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爲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______,面積爲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爲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爲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__日內,乙方必須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或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爲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五年後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透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 ___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章) 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透過公開掛牌方式以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競得甲方委託掛牌轉讓的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以下簡稱交易標的物),現甲、乙雙方就交易標的物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將交易標的物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交易標的物。

第二條 委託交易標的物內容: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_________

2、土地用途:_________

3、土地性質:_________

4、土地位置:_________

5、土地使用年期:_________

6、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7、可建設總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1)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2)管理和職工活動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8、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9、建築覆蓋率:_________

10、房地產證號:_________

1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_________

12、產權狀態:甲方已授權交易中心通知產權登記機關臨時凍結並已被覈准。

13、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狀況及處理辦法: 場地基本平整,按現狀轉讓。

14、其他情況_________。

甲方對本條前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性負責。

第三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

第四條 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爲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甲方對該成交價款無異議。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約保證金_________元自動成爲成交價款的一部分,餘款(指成交價款減去履約保證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乙方另選擇如下第_________種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帳號,由交易中心託管,該託管款項在辦妥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後,付給甲方。

第五條 涉及交易標的物轉讓應交的稅費中,依法屬轉讓方應交納的均由甲方承擔;屬受讓方應交納的由乙方承擔。如本合同按規定需要公證的,公證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六條 交易標的物轉移登記申請覈准之日前,甲方應將應繳的地價款、土地使用費清結。自轉移登記申請覈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標的物掛牌交易檔案規定的一切條件,掛牌交易檔案包括:《委託掛牌交易合同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委託掛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競買須知》、《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

乙方對交易標的物已勘察並審查覈實,對其現狀(含瑕疵)無異議。

第八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成交價款餘款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覈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交清轉讓方應交的轉移登記稅費。

第九條 在產權登記機關覈准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但掛牌交易檔案中已經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擔;自產權登記機關覈准轉移登記申請後,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自產權登記機關覈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檔案資料同時移交。

自產權登記機關覈准轉移登記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視爲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標的物,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1、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2、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要求,支付成交價款餘款的。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因甲方下列行爲之一,乙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退還乙方所付成交價款(不含履約保證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1、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條要求將應繳的地價款、土地使用費結清並在第八條規定的時間內備齊資料與乙方共同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轉移登記手續的;

2、隱瞞事實真相,出現其他第三人對交易標的物主張權利,對抗乙方權利的情形的;

3、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資料,經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審覈,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登記的。

第十三條 甲方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1、申請轉移登記時,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內交清轉讓方應交的.轉移登記稅費的;

2、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要求移交交易標的物和所列的相關檔案資料原件的。

3、甲方其他行爲,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交易中心鑑證蓋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其餘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轉讓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擁有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路佔地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擬將該土地使用權及與之相關的項目開發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根據我國現行土地轉讓及開發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協議所指土地及其開發的實際情況,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積率爲: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築面積: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規劃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現狀:_________

8、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號:_________

10、地號:_________

第二條 土地項目開發權狀況

1、甲方已領取了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甲方已經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擬轉讓的地塊上取得單項開發權,並領取了單項開發資質證;

3、甲方已按土地規劃用途委託了設計並辦理了報建手續,繳納了報建所需費用。

第三條 其他權利狀況

1、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是其合法擁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產權瑕疵;

2、承擔形成轉讓款的現狀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法律經濟責任,甲方確認爲取得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已支付了一切應付款項、費用,不存在債權、債務爭議(包括綠化費、拆遷安置補償等)。

第四條 檔案的提供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複印件)。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檔案: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項目批准證書(複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複印件)。

第五條 轉讓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爲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3、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轉讓價格

1、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轉讓價格以甲方已獲得批准的可建築面積爲計價面積,轉讓價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1 2 3 4 5

2、上述轉讓價格包含甲方取得轉讓土地的使用權與項目開發權所已付和應付的一切款項、費用;

3、乙方在受讓後獲准增加或減少建築面積,與甲方無關,不作爲增加或減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款的依據。

第七條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_________%給甲方。

(2)在甲方將涉及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和項目開發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交付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3)在規劃國土部門根據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和項目開發權辦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4)在乙方根據項目開發需要,將原規劃的辦公、商場功能報批爲商住功能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5)在乙方獲准開工後_________天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餘下轉讓價款給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協議轉讓價款的開戶銀行爲:_________帳號爲:_________;甲方亦可書面通知乙方有關甲方收款或委託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項,應按規定開具發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資料的交付及手續的辦理

1、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給乙方。

2、在本協議生效後_________天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市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本協議所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及項目開發權的更名過戶手續。

第九條 稅費的負擔

在本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項目開發權更名過戶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稅費,均由甲方承擔,如按規定應由甲乙雙方分擔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義支付,乙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由其以轉讓價款方式體現在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中。

第十條 轉讓的法律狀況

1、甲方轉讓本協議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權後,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2、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以前,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自房地產登記機關覈准轉讓登記之日起,有關該地塊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爲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回填綠化費)、債務、責任,由其自行承擔,不因本協議的生效及轉讓登記手續的辦理而轉移。

第十一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或拖延履行本協議應盡義務超過三十個工作日,視甲方構成根本性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退還已收乙方的轉讓款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乙方。

2、因甲方隱瞞事實真相,出現第三人對本協議所指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出現權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視甲方單方違約,甲方按本條第1款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3、甲方遲延履行本協議的規定義務未達到根本性違約,應按乙方已付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設定或債務,影響乙方項目的開展,乙方有權將應付甲方的轉讓價款直接支付給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應按本協議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遲延支付轉讓價款給甲方,應按遲延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三十個工作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按本協議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出現上述情況造成本協議終止,乙方需將從甲方處取得的有關本項目的資料原件以及後續開發取得的檔案資料無償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並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甲方確認並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定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5、甲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乙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1><2><3><4><5>

第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福建南安穎華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戴榮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爲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爲: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爲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爲20xx年02月27日。地上建築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併作爲抵押物。

二、擔保範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於乙方,期限 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塊經評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爲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摺合人民幣 元,大寫 ,爲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爲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並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佔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 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係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 。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後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簽約地點:

月 日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爲 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爲: ,出讓年限爲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人民幣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爲以下第 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爲: 。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築物的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與 簽訂《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並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 簽訂《 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檔案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字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爲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於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範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爲,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築容積率:不大於 萬平方米/公頃( 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於總面積的 ,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於 。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的上海市 規劃檔案爲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築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爲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透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於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並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佔用出讓地塊範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並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後,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築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於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並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爲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註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佔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爲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檔案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爲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註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築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爲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託動遷後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爲複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於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

按照合同第七條《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爲該約定交付日後的6個月;

竣工日:

按開工後每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於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後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於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於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於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範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築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範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准增加建築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徵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於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註明土地用途爲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註爲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爲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