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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購銷合同四個重要問題

審查購銷合同四個重要問題

購銷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稱的買賣合同,其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在審查購銷合同時,需要對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條款加以認真推敲。假設站在賣方的立場,筆者認爲審查購銷合同時還需特別注意以下四個問題,以降低法律風險。

一、審查買方(maifang)的主體資格。雙方在簽訂購銷合同前,賣方應仔細覈實買方(maifang)的營業執照資料或身份證明,檢視買方企業的性質、是否已註銷、營業執照及身份證明與合同上的當事人名稱是否一致等。此外,還需覈實買方負責簽約的人是否有簽約權限。透過審查上述資料,賣方可以對簽約對象有一個大致瞭解,進一步評估與其簽約的風險。

二、貨款支付。作爲賣方,最關心的問題無疑是怎樣保障收回貨款。在審查貨款支付的合同條款時,如果不是現款現貨買賣的,應儘量對買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約定,並規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以促使買方按時履行付款義務。同時,還應明確買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糊不清。

三、質量異議。在實踐中,質量問題往往成爲買方逾期不付貨款或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如果購銷合同的質量異議條款不完善,買方很容易在此問題上糾纏不清。

因此,賣方可在質量異議條款里約定:"買方認爲質量不符時,必須在下列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1、貨物的`外觀、數量、品種、型號或規格不符合同約定的,買方應在收貨時提出。

2、貨物的內在質量、性能不符本合同約定的,買方應於提貨之日起30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質量異議的,視爲所交付的設備質量合格和安裝調試完畢。

當買方提出書面質量異議時,賣方認爲不屬實或不應由賣方負責,賣方在收到質量異議後在48小時內向買方提出書面回覆,當賣方作出書面回覆給買方,買方不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答覆,視買方提出的書面質量異議爲無效異議,即視爲賣方所交付的設備質量合格和安裝調試完畢。當買方再作答覆、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必須委託某第三方權威機構質量鑑定,此鑑定爲最終鑑定,鑑定費由責任方承擔。

四、爭議解決方式。鑑於我國的具體國情,實踐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司法保護主義,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會偏袒當地的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因此賣方在審查購銷合同時應注意,儘量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發生爭議時由賣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避免地方司法保護主義的干擾。一旦發生爭議,賣方還可以就近提起訴訟,節省大量的差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