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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主要條款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化,是當事人履行合同和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根據《經濟合同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主要條款

1、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必須準確、具體。如糧食,不能簡單寫糧食,應具體寫明是小麥、玉米還是大豆、高梁。在使用地區性習慣名稱時,當事人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如南瓜,南方一般稱“南瓜”,而北方一些地區則稱“窩瓜”、“北爪”。

2、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

對於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必須具體、準確和統一。產品數量應按照國家下達的定購計劃指標籤訂;有些則需要由當事人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協商確定。計量單位也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有些產品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超欠幅度、合理損耗和正負尾差。

3、產品品種、規格和質量

產品品種、規格和質量(等級)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對於某些幹、鮮、活產品,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商定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檢驗、檢疫辦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商品確定標準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爲驗收的依據。

4、產品的包裝

包裝物的.標準,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的,由承運方與託運方雙方協商確定。包裝物的供應由當事人雙方商定。包裝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回空)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作爲合同的附件。

5、產品的價格

產品價格,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簽訂。國家允許協商定價或議價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6、交(提)貨期限和地點

農副產品交(提)貨期限應根據產品的生產週期、收穫季節、交接能力明確規定。對一年收穫兩季以上的產品、季節性較強的產品、易腐爛變質的產品及鮮活產品,必須由供需雙方按照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不得簽訂沒有具體交(提)貨期限和地點的合同。

有些農副產品因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熱的,交貨日期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可適當提前或推後。

7、交(提)貨方式

交(提)貨方式,一般有送貨、取貨、代運、義運等方式。採用何種方式,可由當事人雙方根據有關規定、歷史習慣協商確定。實行送貨的,供方應根據合同規定按時送往接收點;實行提貨的,供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通知需方提貨;實行代運的,供方應按需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託運手續;實行義運的,對超過國家規定的義運里程的運輸費用的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需押運,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派人押運。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8、交(提)貨日期的計算

實行送貨和代運的,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爲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爲準。

9、貨款的結算

貨款結算,應明確規定貨款的結算辦法和結算時間。結算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合同中應註明雙方的開戶(結算)銀行和帳戶名稱、帳號。

結算貨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需方不得爲其它單位代扣款項。

10、產品的驗收

合同應對產品的驗收地點、驗收方法、驗收標準做出明確規定。在檢驗中如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請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監督檢查機構裁決。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副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錢貨兩清者外,各種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