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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與分類

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賦予的並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必須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產生、或者間接產生,而不是與合同無關、完全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當事人各方透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怎樣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認可和保護?因此,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前提。《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定了對依法成立的合同進行法律保護。”因此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的認可、保護與干涉的具體內容之一。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它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應當“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時間。該條款儘管規定了大多數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並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爲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

三、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如果成立後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四、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是相對於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沒有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被確定爲無效。《合同法》第52條確立了五種合同爲無效合同。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這一條款屬於合同法的強制性條款,就算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相應的內容,如果違反了《合同法》的這一規定,都應無效。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49條做出了相關規定。從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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