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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安全管控計劃

1. 目的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安全管控計劃

爲加強對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明確安全管理和監督內容,規範管理與監督流程,確保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到崗,積極防範和遏制核電項目施工生產安全事件的發生,依據20xx年修訂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xxx項目部相關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方案。

2. 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參照本程序執行。

3. 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13號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

4. 定義及縮略語

4.1 定義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

經危險源辨識被評價爲3級風險及以上風險的作業活動,涉及施工用電、受限空間作業、特種設備安拆作業、爆破作業、高邊坡與基坑作業、洞室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起重作業、焊接作業、張力架線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動火作業、水上作業、探傷作業、腳手架搭拆作業或被《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確定的達到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作業活動。

4.2 縮略語

5.管控措施

5.1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識別

5.1.1 施工供方和項目部及監理部應依據3《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管理》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價活動,辨識出未採取防範措施前被定義爲“3級風險及以上風險”的作業活動,具體執行附表1第1項措施。

5.1.2 施工供方應當依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確定的達到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活動,嚴格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覈、批准、備案工作,並有效實施,具體執行附表1第2至4項措施。

5.2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範圍確定

5.2.1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涉及施工用電、受限空間作業、特種設備安拆作業、爆破作業、高邊坡與基坑作業、洞室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起重作業、焊接作業、張力架線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動火作業、水上作業、探傷作業、腳手架搭拆作業等,詳見附表1中第6到21項,和依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確定的達到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見附表2中各項。

5.3 確定落實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安全管控的主體責任對象

5.3.1 本方案的實施主要體現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確保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到崗,和追究安全管理職責未落實的管理責任。

5.3.2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安全管控的主體責任對象是施工供方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事項管理崗位人員和監督崗位人員,就內部而言,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或施工隊負責人負有管理職責,爲直接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負有監督職責,兩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崗位人員見附表1。

5.3.3 監理部和項目部子項工程師和安全工程師相對施工供方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就內部而言,子項工程師負有管理職責,爲直接責任人,安全工程師負有監督職責,兩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5.4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分級許可

5.4.1 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實施分級許可,項目部負責對無損探傷、2家及以上施工供方交叉作業和一級里程碑重要節點開工進行許可審批,監理部負責對特種設備安拆,爆破作業和二級進度重要節點開工進行許可審批,除監理部和項目部許可以外的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許可審批由施工供方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許可審批。安全作業許可證見附表3(本表以壓力容器吊裝爲例),該表爲安全作業許可證更新模板,替換《2015年2015年項目重要節點安全管控實施方案》中附表2。

5.4.2《安全作業許可證》爲實施附表1中第6到21項作業活動的基本管理要求,施工供方可根據某類作業活動風險大小,能夠採取編制施工方案、安全專項方案、有關的相關方會籤、告知等管控措施,在確保該類作業活動風險可接受的情況下,可不必再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5.5 資訊傳遞

5.5.1辨識出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詳見各單位和項目重要節點安全管控實施方案)報送項目部安全管理部和監理部質量安全部備案。

5.5.2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許可審批完成後,施工供方提前1周由工程管理部門報送項目部和監理部專業管理科室,安全管理部門報送項目部和監理部安全管理部門,可透過郵件、人工傳遞報送和登入施工管理系統資訊平臺。

5.5.3施工當日土建施工供方應在通道口設定標識牌對施工區域人員進行告知,安裝施工供方應在通道口設定電子顯示屏對施工區域人員進行告知,xxx項目部應透過廣播系統、門禁電子顯示屏和重要作用資訊公告對施工區域人員進行告知,具體要求見附表1中第22項。

5.6 過程控制

5.6.1 透過明確管控要素、管控事項要求、管理和監督崗位責任人,有效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崗位安全主體責任,具體管控實施措施見附表1。

5.6.2 被確定爲3級風險的施工作業應當採取編制施工方案或標準化工作程序,進行作業許可,開展過程監督檢查等措施,具體管控實施措施見附表1。

5.6.3 被確定爲4級風險的施工作業應當採取編制施工方案或標準化工作程序,進行作業許可,開展過程監督檢查等措施外,還應當編制應急處置方案並組織應急演練,其他具體管控實施措施見附表1。

5.7責任追究

5.7.1未能有效落實管控措施,該子項同一事項連續發生3次及以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法勞動紀律現象的,對附表1中規定的管理崗位責任人的進行追究安全管理責任,納入xxx-0216-SEP-026《反三違管理》6.2.2條第9款其他xxx認爲達到黃線標準的個人違章行爲之規定,以突破黃線論處,責令施工供方對責任人實施現場訓誡、停工教育、經濟處罰,列入田灣現場“三違”清單;對所在班組或科室或部門負責人連帶處罰。

5.7.2 未能有效落實管控措施,該子項同一事項連續發生6次及以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法勞動紀律現象的,對附表1中規定的管理崗位責任人的.進行追究安全管理責任,納入xxx-0216-SEP-026《反三違管理》6.2.2條第13款其他xxx認爲達到紅線標準的個人違章行爲之規定,以突破紅線論處,責令施工供方清退責任人,並可附帶其他處罰。

5.7.3 未能有效落實管控措施,同一事項連續發生6次及以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法勞動紀律現象的,對附表1中規定的監督崗位責任人的進行追究安全管理責任,納入xxx-0216-SEP-026《反三違管理》6.2.2條第9款其他xxx認爲達到黃線標準的個人違章行爲之規定,以突破黃線論處,責令施工供方對責任人實施現場訓誡、停工教育、經濟處罰,列入田灣現場“三違”清單;對所在班組或科室或部門負責人連帶處罰。

5.7.4未能有效落實管控措施,同一事項連續發生12次及以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法勞動紀律現象的,對附表1中規定的監督崗位責任人的進行追究安全管理責任,納入xxx-0216-SEP-021《反三違管理》6.2.2條第13款其他xxx認爲達到紅線標準的個人違章行爲之規定,以突破紅線論處,責令施工供方清退責任人,並可附帶其他處罰。

5.8 獎勵

倡導全員參與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監督工作,對發現本方案附表1中管控事項存在缺陷,且當場向xxx項目部或xxx監理部安全管理部門通報發生地點和指證三違責任人,或能及時提供記錄資料(包括影像資料)的人員,協助xxx項目部或xxx監理部安全管理部門核清三違事實的,納入xxx-0216-SEP-017《安全文明獎懲規定》6.2.2條對發現安全重大隱患、排除重大險情、事故應急處理等有突出表現的個人酌情予以獎勵之規定,每起給予獎勵500元,連續監督舉報3次及以上受獎者,直接列入xxx項目部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名單,年終給予榮譽表彰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