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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於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思考

小編語: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金融不良資產以某一時點爲基準日,對其價值進行評定、估算和分析判斷的行爲。近幾年來,隨着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推進,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本文就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對做好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工作提出了一些設想。

隨着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不斷推進,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作用越來越凸顯,不僅指導着資產處置價格,而且成爲考覈資產公司經營業績的重要依據和監督資產處置行爲,防範道德風險的重要措施。

 一、我國金融不良資產的現狀

金融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截至27年第一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爲12455.5億元,其中:次級類貸款2613.2億元,可疑類貸款5176.6億元,損失類貸款4665.9億元,分別佔全部貸款的比例爲6.63%、1.39%、2.75%和2.48%。與2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貸款餘額減少了669.2億元、次級貸款減少了668.2億元、可疑類貸款增加了141.5億元、損失類貸款減少了142.3億元。不良貸款按機構劃分:主要商業銀行爲11614.2億元、城市商業銀行爲659.6億元、農村商業銀行爲15.6億元、外資銀行爲31.3億元。其中,後三者與2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別減少了21.9億元、7.5億元和5.4億元。

截至26年第一季度末,中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累計回收現金185.6億元,現金回收率2.84%。其中: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468億元,回收現金546.6億元,現金回收率22.15%;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77.8億元,回收現金278.3億元,現金回收率1.28%;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419.9億元,回收現金328.1億元,現金回收率23.11%;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67.7億元,回收現金652.6億元,現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金融不良資產在總量上呈現下降的趨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不良資產也在不斷增加,但是從總體來看,形勢依然嚴峻,如果不盡快將金融不良資產降到合理的區域,勢必會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程。當然,對金融不良資產進行有效處置的前提是對其進行正確的評估。

 二、評估在金融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作用

(一)爲處置金融不良資產提供定價基礎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金融不良資產涉及到不同的經濟主體,處置過程實質上是一個不同經濟主體間利益分割的過程,利益分割量的計量就要依據價值評估。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主要有以資抵債、實施債轉股(投)、採取法律訴訟和減讓清收的方式追償債務等三種。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先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方可處置。由此可見,在整個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評估工作是前提條件和基礎,是資產處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環節。

(二)爲考覈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業績提供重要依據

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資產處置損失是指公司對從銀行收購和接收的貸款及利息(包括表內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貸資產及享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其他資產進行處置後,回收的資產價值與上述資產收購和接收時價值的差額以及回收資產再次進行處置發生的損失。要真實計量和核算這兩次損失,必須透過評估,以處置資產的公允價值同收購面值和實際處置變現值進行比較才能反映實際經營損失,才能客觀公正地衡量資產處置效果和經營業績。

 (三)爲防範道德風險提供重要措施

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金融不良資產時經常會面臨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同時由於我國資產管理公司受成立時間短、經驗少、任務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場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資產管理公司防範道德風險高於其他一切風險。爲此,財政部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競爭的原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規定,資產處置要嚴格處置程序,實行評估和處置相分離,加強對處置過程和結果進行檢查和審覈。

三、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一)評估理論嚴重滯後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工作有許多特點:一是評估對象爲“不良債權”;二是評估對象涉及的債務人企業大多是資不抵債的關、停、倒閉企業;三是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一般都是以快速變現爲目的。截止目前,資產評估所遵循的評估操作規範主要是《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國資辦發[1996]23號)、《房地產估價規範》(GB/T5291-1999)、《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5291-21)、《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財會[21]151號)。這些規範只適用於實物資產價值的評估,不適合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評估。同時由於我國二級市場極不活躍,也難以採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而採用重置成本法則受到《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中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於3%、設備成新率不低於15%等規定的限制,致使評估結果與最終的處置價值嚴重脫離。

資產管理公司雖然也已對企業的償債能力進行了研究,並透過實踐中的摸索制定了相應的不良資產評估操作規範,但這些規範也只是作爲一種內部的參考,並沒有上升爲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統一的標準。因此,也並不具備整體的代表性。

 (二)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產生背離較大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對不良資產進行分析,制定處置預案;然後對不良資產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談判或拍賣底價;最後由處置人員進行具體的操作,變現不良資產。但在現實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的拍賣底價在招標過程中往往無人問津,作爲談判底價也得不到對方的認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職業慣性的影響,因我國評估業起源於國有資產的評估,多年來評估業務也以國有資產評估爲主,而評估國有資產同時負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所以,評估師寧可高估,不願低估;另一方面,由於對不良資產的認識不足,評估師較少考慮不良資產特定的處置方案及其處置中的特定個別因素,也導致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產生較大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