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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者需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中新網     2003-08-13     

 

    中新網8月13日電貧困大學生的救助問題一直是衆人關注的焦點。國家助學貸款無疑是雪中送炭。對此,中國教育報今日特爲貧困大學生解讀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政策,希望幫助那些因經濟貧困難以支付學費的學生了解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政策,擺脫學費困擾,順利升入大學。

    問:國家助學貸款由哪些銀行負責承辦?其貸款的性質是什麼?

    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爲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負責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覈、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其貸款性質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銀行貸款業務管理。

    問: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範圍和規模如何?

    答: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爲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瀋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

    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覈”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爲;

    (3)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學生個人可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是多少?

    答:由於各學校學費、住宿費收取標準和各地區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同,學生貸款的最高數額也不完全相同。按現行政策規定,學生透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

    問: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有多長?

    答: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問: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是多少?

    答: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現行年利率爲:

    (1)六個月(含)以內:5.04%(2)六個月至一年:5.31%(3)一年至三年(含):5.49%(4)三年至五年(含):5.58%(5)五年以上:5.76%問: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是怎麼回事?答:爲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個人負擔。

    問:學生到哪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答: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借款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天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學校的指定部門(一般爲學生處)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問:國家助學貸款爲什麼稱作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

    答:國家助學貸款是大學生憑自己的信用申請的貸款,畢業就業後逐步歸還貸款的制度。這種制度的基礎是學生的個人信用,是在校大學生透過所在學校提供貸款介紹人和借款學生自行提供見證人,以信用方式向銀行申請發放的助學貸款。

    問:什麼人可申請信用助學貸款?

    答:對年滿18週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無擔保的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既可以發放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對法定監護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問:對在校大學生髮放國家助學貸款有何要求?

    答:對在校大學生髮放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借款學生必須提供兩名貸款見證人。

    問:國家助學貸款中的介紹人是指什麼?

    答: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爲借款學生聯繫、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瞭解借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學生的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問:國家助學貸款中的見證人是指什麼?

    答:見證人是指與借款學生關係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學生的家長、班主任、專職輔導員、系主任或同班同學等),不必爲借款人提供擔保,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瞭解借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與其保持聯繫,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問:在校大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什麼條件?

    答: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由介紹人和見證人提供的證明;在校期間學習認真、品德優良。

    問: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答:信用助學貸款應依法簽訂貸款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真實資訊,要求借款學生做出畢業後每年至少與經辦銀行聯繫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諾。

    問:借款學生違約時,貸款銀行採取哪些處罰措施?

    答:建立個人信用登記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違約的重要措施。貸款銀行對違約的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貸款銀行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佈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爲;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法律責任。對不主動與見證人和貸款銀行聯繫,不提供工作單位和通信方式,不守信用的學生,也要記錄在案,將來納入全國個人信用資訊系統。

    問:學生在借款期間,需要調整貸款數額或中止貸款,應該如何解決?

    答: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一經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一般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透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手續。

    問:借款學生所在學校如何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答:借款學生所在學校要加強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資格審查,確保國家助學貸款真正用於經濟困難學生,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畢業去向和其他有關資訊,並將學生的借款情況納入其個人檔案,在就業報到的有關證件中載明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資訊。要對學生加強信用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勞動能力,借款學生所在學校應及時通知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對被學校開除、經學校同意休學或自行離校的借款學生,借款學生所在學校應立即通知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並協助銀行督促學生或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償還貸款本息。

    問: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答:(1)各普通高等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初審。

    (2)高等學校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貸款中心設在教育部,負責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事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事務管理工作)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

    (3)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覈准貸款申請額度後,報送經辦銀行。 

    (4)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調查覈實。並將審查後同意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學生辦理填寫借款合同文字、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

    (5)經辦銀行對收到借款學生辦妥的借款手續審查無誤後,根據貸款審批程序予以審批並與學生簽訂貸款合同,經辦銀行按貸款合同編制放款通知書,通知借款學生所在學校。

    問:國家助學貸款是如何領取發放的?

    答: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所貸學費、住宿費貸款分年發放、基本生活費貸款每年發放10個月,可採取按年一次發放或按月發放的辦法。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直接劃入借款學生在貸款銀行的銀行卡或在儲蓄所開立的活期帳戶。

    問: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有何規定?

    答: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應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實行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借款學生根據個人的經濟情況,可以在學習期間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具體方式由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協商確定。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欠交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不計複利。

    問:國家助學貸款是否可以辦理展期?

    答:借款學生確實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在貸款合同期內全部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時,可向經辦銀行申請展期(展期是指:貸款到期後,本金不能歸還,又申請續貸),經辦銀行同意後可按規定展期。

    問:貸款銀行如何收回借款學生償還的貸款?

    答:爲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借款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手續。如借款學生不辦理確認手續,學校暫緩爲其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學生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將貸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內,貸款銀行在約定的還款日自動從帳戶中扣收。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向借款學生髮出催款通知書,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計收罰息。

    問: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銀行、借款學生及其所在學校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借款學生畢業後,學校將借款學生去向、變動情況、聯繫地址等書面通報經辦銀行。借款學生也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諾,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繫地址、還款方式等變化情況。借款學生蓄意逃避銀行債務,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繫地址、還款方式及貸款擔保等情況,使銀行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債權保護措施,必要時向社會公佈,依法追償貸款。

    問:借款學生畢業後到外地如何還款?

    答:借款學生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透過經辦銀行異地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銀行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銀行也可與借款學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問:什麼情況下,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答: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爲之一,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清償貸款本息:

    (1)借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2)借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爲,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3)借款學生未按合同償還學生貸款本息的;(4)借款學生中途退學、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5)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6)出國留學或定居的;(7)被宣告失蹤、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勞動能力的。

    問:現行政策都採取了哪些防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的.措施? 

    答:(1)利用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收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有關資訊,接受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個人情況的查詢;(2)逐步建立高等學校學生個人信用徵詢系統;(3)公安部門將首先爲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換髮第二代公民身份證,實現身份證號碼終身惟一化,並協助銀行查找違約借款學生工作和居住地址;(4)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個人信用檔案,並納入電子化系統管理,實現學校、銀行間聯網;(5)在媒體上公佈違約人姓名等資訊;

    (6)各用人單位和銀行、海關、出入境管理等單位在錄用、發展新金融業務、出入境驗放等業務時,應查驗銀行、教育系統發佈的國家助學貸款資訊。

    問:“四定”、“三考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爲落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提出的“要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研究完善有關政策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向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髮放貸款”的要求,在總結國家助學貸款開辦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國務院同意,於2002年2月出臺了“四定”、“三考覈”政策。

    (一)定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簡稱貸款學校)。申請貸款學校限於全日制本專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範圍。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於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三)定額度。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各地區具體比例,由省級教育部門、銀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水平和學生申請貸款情況研究確定。教育行政部門和申請貸款學校按照本地區確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貸款數額,根據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經濟狀況和貸款需求,具體測算確定各申請貸款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並及時通知貸款經辦銀行。

    (四)定銀行。由各申請貸款學校自主選定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基層行作爲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目前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協議的銀行原則上不再變動;尚未選擇經辦銀行的申請貸款學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經辦銀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的城市的商業銀行要有專門的機構負責這項工作。”

    “三考覈”。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與教育行政部門要按月考覈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考覈已審批貸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考覈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對考覈情況要按月分折,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協調解決。

    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出臺後,原學生貸款制度是否繼續執行?

    答: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檔案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在宣傳、組織實施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同時,仍要繼續執行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共同發佈的有關學生貸款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