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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告知書

書信2.46W

房屋拆遷補償問題是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核心問題,隨着新一輪的城市拆遷大潮來臨,大批動遷居民不可避免地面臨了補償安置等諸多問題。下面公文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是房屋拆遷告知書,歡迎大家參考!

  房屋拆遷告知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主要依據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臺了本地區具體實施意見、細則、辦法等農村房屋拆遷實際上是徵收集體土地後將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併徵收,其的補償方式主要也是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但是補償標準上農村集體土地上拆遷並不參考周邊房屋市場價格,而是參照房屋重置價格,一般來講很多地方對重置價格都有相應的規定,很少參照評估價格,即使評估也是評估房屋重置價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相對來講是比較低的。

農村房屋拆遷

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一)申請拆遷的單位委託的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和實施房屋拆除單位的相關資質(或資格)證明及委託合同;

(二)拆遷範圍內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自然狀況和權屬狀況摸底調查明細表,以及補償安置費用概算;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房屋的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

(四)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

(五)計劃實施動遷的時間、步驟、措施;

(六)文明拆遷、安全拆除責任書及安全保障措施,拆遷現場防治揚塵污染及垃圾清運方案;

(七)與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處、派出所協調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預案及措施。

《辦法》與農村房屋拆遷相關的規定

第三條拆遷公告發佈後,拆遷人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書面徵求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見。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徵求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向拆遷人反饋書面選擇意見的,視爲選擇房屋安置。徵求意見書規定的反饋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七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拆遷人委託拆遷、拆除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拆迂、拆除單位簽訂委託合同,並支付委託費。

第五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準。拆遷評估機構選定後,拆遷入應當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拆遷評估委託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重新評估或者專家委員會鑑定費用按照《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拆遷評估時點一般爲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爲評估時點。

第七條拆遷當事人應當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範圍規劃紅線圖及各類房屋的`產權性質、面積、用途等拆遷評估所必須的依據、資料及有關數據,並協助評估機構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等工作。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評估人員、拆遷人、被拆人簽字認可。因被拆遷入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入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拆遷人應當邀請公證機關工作人員或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到場見證,並在分戶評估報告中做出相應說明。評估機構可以依據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屬資料,參照同區域該類房屋進行評估。

第八條拆遷人或受委託拆遷單位、評估機構憑拆遷許可或拆遷委託的有關證明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資訊資料的,房產、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協助。評估機構評估測算新建普通商品房價格時,如需向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徵詢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提供。

第九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拆遷範圍內以公告形式向拆遷當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評估報告。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諮詢。評估機構應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複覈,也可以另行委託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十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之間的允許誤差範圍爲±3%。在允許誤差範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超出允許誤差範圍的,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作爲最終裁決結果。

第十一條拆遷行政裁決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辦理。

第十二條拆遷入應當在房屋全部拆除完畢後三十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有關資料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有關資料及拆遷現場情況進行檢查後,對無遺留問題、現場拆除清理完畢的,發給拆遷工程拆遷合格證明;對存在遺留問題、現場未拆除清理完畢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發給拆遷工程拆遷合格證明,依照相關法律不予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

第十三條《辦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普通商品房”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築設計標準和質量安全技術規範建造;(二)具備道路、公共交通、給排水、電力、通訊等基本生活配套條件,且與所在區域公共配套相適應;(三)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普通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建安造價、各類規費、稅金、管理費等費用之和。第十五條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所有權單位對住宅房屋現使用人的承租關係無異議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拆遷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規定辦理;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所有權單位對住宅房屋現使用人的承租關係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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