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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信模板

書信1.55W

由於信訪的有關資訊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後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是一種間接的利益表達方式。以下,小編爲您整理收集了上仿信模板,只可以參考哦,因爲上訪的問題是不一樣的!

上訪信 篇1

肥東縣人民政府:

我們是肥東縣合肥循環經濟示範園(原化工園)被徵地範圍內撮鎮義和社居委公安片農民(原長樂鄉公安村)。在化工園拆遷過程中,我們積極響應政府號召,配合政府工作,在短短數月內就完成了全村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現在如火如荼的場景已經過去兩年有餘,先期發放給我們的徵地40%費用(扣除房屋差價和其他的相關費用)在隨着市場經濟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已消耗殆盡;剩餘的60%費用也因各種原因未予發放,致使我們不能承受所面臨的物價居高不下的壓力。且我們中絕大部分村民並沒有享受到就業安置待遇,也只有少數55週歲以上羣衆能拿到區區xx多元的養老保障金。

在什麼東西都靠買,動步就是錢的情況下,我們的生活水平較徵收以前已有較大程度下滑,生活舉步爲艱,舉債過日的村民亦不在少數。爲了改變現在所面臨的狀況,我們曾多次向撮鎮鎮人民政府、肥東縣合肥循環經濟示範園管委會提出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徵地補償費用並及時發放;及時做好失地農民的農轉非問題;儘快解決我村16週歲以上及40-50歲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問題。兩主管機構相互推諉一直不予解決。自20xx年9月24日我村20名村民代表自發到市信訪局上訪後,兩主管單位才遲遲給予兩份不同書面答覆,並未解決任何實質性問題。在查閱相關檔案及諮詢相關部門、律師以後,爲了維護我們全體義和社區公安片羣衆的合法利益,現對撮鎮鎮人民政府、肥東縣合肥循環經濟示範園管委會給於我們的有異議答覆提請縣政府給予複查。

一、關於土地補償標準及及時發放問題:

1、 我村當時的徵收只看見所謂的《合肥市化學工業園建設指揮部1號檔案》其檔案中並未提到任何關於我縣(20xx)39號檔案內容,且徵收土地過程中並沒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人口安置等任何應公告內容,也未出示過一次我縣(20xx)39號檔案,整個過程屬於違法行爲,是把我們全村14xx名羣衆騙出來的。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檔案規定,徵地的補償費用按照徵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標準計算相關費用,我村徵收是20xx年應按照20xx、20xx、20xx年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補償標準。不應按照我縣(20xx)39號檔案中的制定的年產值(1998、1999、2xx0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3、根據國土資發〔20xx〕238號《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確定(我們的實際生活水平已經嚴重下降)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我們的徵地(總計全村整體拆遷徵地近4xx0畝,其中基本農田2xx8畝)僅僅按照我縣(20xx)39號檔案中的制定的年產值的15倍計算。

4、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3條第五款規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於公告之日內3月支付,我們已經徵收3年未予支付全額。

5、我縣制定的(20xx)39號檔案是依據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及合肥市國家建設徵地補償標準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於20xx年8月28日已經實施,而合肥市國家建設徵地補償標準在20xx年1月1日已經廢止。

二、就業問題:

我們自20xx年徵收至今已經3年,在整個過程中僅僅安置約30人就業,還是重污染單位且未簽訂任何用工合同,並未實質性解決我村勞動力就業問題。

三、被徵地農民生活問題:

我村16週歲以上人員除已經享受社會保障人員以外,無事可做沒有固定月收入,不能保證最低生活保障。僅僅對極少數困難戶救助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何況就xx年年終救助的xx元錢10斤米1桶油並不能解決困難戶的問題。

四、農轉非問題:

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2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徵用完後,原成員全部轉爲城鎮居民。

自20xx年我村羣衆從神聖的農民崗位下崗以來,政府從2xx7年已經停止發放中央的各種惠農資金,且未給我們享受任何非農待遇,給一個人人辦理過農轉非,我們實在不能忍受這種非不非農不農的處境。試問各位領導,一紙不明不白且多處違法的檔案讓您從領導崗位下崗三年至今未給您任何說明,僅僅發了您三兩個月工資,您會有什麼想法?會不會和我們一樣做呢?

希望領導能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調整我村被徵地補償標準及時發放給我們並妥善安排落實所反映的其他相關問題,我村全體村民感謝您們。

此致

敬禮!

  全體失地農民

  20xx年10月13日

上訪信 篇2

上訪人:王xx,男,現年58歲,漢族,住黑龍江省湯原縣湯原鎮紅民村;

康xx,男,現年54歲,漢族,住黑龍江省湯原縣湯原鎮紅民村;

李xx,男,現年37歲,漢族,住黑龍江省湯原縣湯原鎮紅民村

被上訪人:湯原縣居民於xx;

湯原農場第二居民組

事實經過:

上訪人系湯原縣湯原鎮紅民村村民,被上訪人於xx系湯原鎮居民,被上訪人湯原農場第二居民組系湯原農場轄區內居民組。上訪人所在紅民村於1992年將本村東山的一塊麪積約8公頃荒蕪地承包給於xx,東山的坡度達50多度,於xx在該地種植樹木。20xx年於xx在其所承包的土地周圍用挖掘機挖了一圈地溝,寬度約爲0.7米,深約0.8米,以防止牲畜進入樹林。湯原農場第二居民組的一處農田與紅民村東山緊鄰,位於東山的東側,地勢較高。20xx年第二居民組在該地的北側用挖掘機勾出地溝,以確定土地邊界,溝寬約2.5米,溝深約1米,該地溝正好和於長龍挖的地溝交叉,形成一條約長達100多米的地溝。每到雨季,大面積的雨水彙集到地溝中,流向下游紅民村所在的小梨樹農田,該處農田面積約有10公頃,大水衝入農田造成部分農田被淹、被埋。由於該地區土質以沙石爲主,加之近年雨水增多,曾經的地溝已經被水衝成了大溝,最深處約達6米,最寬處約達7米,溝中沙石密佈,已經看不出昔日小地溝的痕跡,儼然變成農田的殺手。20xx年雨季,因大溝內水流很大,上訪人在小梨樹所擁有的約4公頃良田被淹,約1公頃良田被沙石所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萬多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農民種地靠天吃飯,人爲造成的水土流失對農民所造成的災害本不該發生,退耕還林本來是爲保護環境,但被上訪人因一己私利破壞土地,造成地表植被破壞,雨水侵蝕而最終釀成水土流失、淹沒良田的後果,若不能得到綜合治理,此處的大溝必將越衝越大,連年的良田被淹,後果不堪設想,這是對國家土地的破壞,這是對農民財產的.剝奪,這是對子孫後代的不負責任,不利於可持續發展。古人云,不因善小而不爲,不因惡小而爲之,在創造和諧社會的今天,如此不和諧的狀況需儘快得到改變,希望這類事件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杜絕劃地界、勾地溝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慘劇再次發生。

上訪人20xx年拍攝的照片五張作爲本上訪信的附件,從照片上可以看到,溝壑內沙石密佈,大溝被水逐年沖刷,地表破壞嚴重,良田被淹被埋,真是觸目驚心!

上訪請求:

1、請湯原縣水利局儘快幫忙解決紅民村水土流失問題,治理溝壑對良田的危害;

2、依法要求被上訪人賠償近兩年的直接經濟損失4萬元。

此致

敬禮

  上訪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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