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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申請書1.72W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

一、稅務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二、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麼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____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李____

聯繫電話:____

委託代理人:____

被申請人:____區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____

請求:

責令被申請人退還金稅卡,發還發票,賠償違法行政導致的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___年4月對我公司進行納稅評估並提出評估處理建議,因與被申請人的評估建議存在較大分歧,我公司遞交了對評估建議的陳述材料,在等待結果期間,被申請人未下達任何文書,未預先通知我公司就於___年8月10日收繳了我公司的金稅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我公司無法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我公司合同違約,產生直接經濟損失。

對此,我公司認爲:

我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爲,未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未出具任何文書,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稅卡,嚴重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令362號《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之規定。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收繳金稅卡之日起、退還金稅卡之日止給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__元給予賠償。

爲此請求貴局依法受理和處理,撤消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爲,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附申請書副本一份

書證五份

  ____有限公司

  二O__年__月十五日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電話

被申請人:xx  

       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申請複議請求: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x年x月x日作出的“xx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不服,現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號”稅務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

(一)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分期開發,應分期清算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申請人在建設過程中是分棟審批許可,統一規劃,陸續建設,如拆遷補償費、配套設施費等相當大的成本是難以準確分割,時至今日仍在發生。被申請人以xx年底的拆遷補償費等費用爲基數,再按建築面積比例法在各期之間分攤,將會導致一期工程可扣除的成本減少,增大一期工程的增值額。基於成本無法準確確定的原因,該項目完工之前採取預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符合稅法規定,並不影響最終的稅收清算,且被申請人的下級機關也是按此規定實行預徵的。被申請人在稽查中否定下級稅務機關的預徵行爲,實行土地增值稅分期清算是錯誤的。

(二)被申請人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顯失公正。

被申請人認爲一期工程已達到清算條件,並按平均單位成本法進行了清算,認定申請人應繳土地增值稅xx元,已繳xx元,應補繳xx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相關檔案,均只是說明開發項目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但對於混合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具體劃分,均無明確規定。在實踐工作中,各地不同的計稅方法,如平均單位成本法、層高係數法、銷售收入比例法等。其中層高係數法是一種更科學、更合理的方法,房屋層高不同,發生的成本差異較大。特別是商業用房,層高一般均是5、6米,是普通住宅層高的近2倍,單位面積成本肯定大大高於普通住宅。在此之前xx地方稅務局系統已普通採用層高係數法清算土地增值稅,並已將層高係數法作爲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最基本方法。被申請人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導致申請人多補繳土地增值稅近xx萬元,對申請人顯失公平,嚴重增加了申請人的納稅負擔。因此即使應當清算也應採用層高係數法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

(三)被申請人對還房土地增值稅清算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錯誤。

被申請人在分別計算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額時,將還房視同銷售收入分別計算,但未將還房視同銷售成本分別計算,而是將還房視同銷售成本總額計入總開發成本,再按平均成本法進行分攤。此方法非常不合理,導致實際計入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成本的金額只有xx元,與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收入同時確認的還房銷售成本xx元差異xx元,導致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畸高,應交土地增值稅畸高。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覈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及第(五)款“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的規定均說明只有無法區分的共同成本費用才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既然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收入單獨覈算計入非普通住宅收入總額,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成本也應單獨覈算計入非普通住宅成本總額,被申請人將能夠準確區分的還房成本計入總成本後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進行分攤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錯誤決定申請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顯失公正,計算申請人應納稅額錯誤。請xx本着“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糾正被申請人錯誤行政行爲,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