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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書1.32W

行政再審申請書標準格式

實用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僞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瞭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透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申訴人爲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透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複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再審申請書(樣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進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援、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進階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進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勳,清算組組長

聯繫電話:2835840,13504723918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帳號:271211601018150039702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03)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並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註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

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污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並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爲由、二審法院以執行迴轉爲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爲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序、僞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權限、執行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爲,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污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餘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餘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祕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僞造法律文書: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裏僞造了《拍賣確認書》。

20XX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爲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託的重新評估價爲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範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峯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設備)、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設備)、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權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XX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後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蔘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製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爲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於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鑑爲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後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迴轉爲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爲;案發過5年後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爲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裏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於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確認了以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