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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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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行政再審申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再審申訴狀,歡迎閱讀與參考。

行政再審申訴狀

  行政再審申訴狀1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xxx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和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再審後改判;

2. 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爲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 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爲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爲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18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爲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我們認爲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爲,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於20xx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爲實際上拆遷辦並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於20x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於20x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並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於20x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後橫州鎮政府於20x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20x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20x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爲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二、 橫縣人民政府在拆遷過程中,任命拆遷人以及抽調政府部門人員組成的拆遷領導小組這兩個行政行爲直接影響導致了申請再審人禤振昌無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應補償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爲。”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爲,在20x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爲拆遷人(證據6)。20xx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檔案,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爲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爲此次拆遷行爲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爲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爲被告。”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於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於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爲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於禤振昌的地契所註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爲的後果,應該有委託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於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爲1畝5釐九毫(摺合705.99平米)沒有審覈並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於申請再審人在20xx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覆。因迫於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20xx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爲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爲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於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爲國家徵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爲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申訴狀2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 廠長 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 榮 局長

申請人不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xx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兩項爲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2014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xx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xx糧食局爲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黴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xxxx)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吳家塘境內當場查獲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餘xx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麼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1xxx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吳家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xx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xx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xx,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穀子”爲由查封45000斤穀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20xx)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爲,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xx市糧食局追加爲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爲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爲。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爲新的賠償請求是迴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爲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採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於行政侵權行爲範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並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於加工150萬公斤穀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爲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1xxx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穀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穀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穀,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 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爲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並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係,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後,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沒發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瀆職行爲。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穀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00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黴爛 穀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於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吳家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吳家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爲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xx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

  20xx年1月10日

  行政再審申訴狀3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行政再審申訴書格式: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後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註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後;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