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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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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請書

行政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朱xx,男,漢族,xxx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新區xx鎮xx路xx弄xx號xx室。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xxxxxx市xxx路政法大院,電話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賠償糾紛

申請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浙溫行終字第74號行政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申請理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判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判決錯誤。

一、原一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爲程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以“屬程序瑕疵,但並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爲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因爲行政行爲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爲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爲,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爲行政機關可以“連續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請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申請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定,迴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爲,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爲由不予支援。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爲,但是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爲過程中,以協警作爲“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爲“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於“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迴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申請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遊戲而已。一審判決迴避這一事實,僅以被申請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並打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爲依據,即認定申請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乾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於賭資流動的陳述。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於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於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爲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序瑕疵”“協警作爲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爲被申請人行政行爲“合法”。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援,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爲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爲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申請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管員作爲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爲協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爲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定的見證人應爲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程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後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爲“羣衆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申請人操作申請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爲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上網管理系統”記錄爲處罰後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爲,根本不能作爲處罰依據。本案屬於網絡賭博案件,而網絡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羣衆匿名舉報”爲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說,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爲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爲由爲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控公民上網行爲的`事實。

五、一審中申請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並未迴應,侵害了申請人的程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於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爲其屬於書證,內容是申請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申請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申請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申請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十多天後才檢查”爲由不予採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申請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基於此種判斷作出的判決註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於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並未述及。申請人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後第二天即到醫院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後,申請人向xx省進階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xx省進階人民法院轉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浙溫行監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認爲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並未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爲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請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申請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xx省進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xx

  代理人:龐xx 律師

  xxxx年1月6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xx市xx中學(教民xxxxxxxxx號),地址:xx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xx市xx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xx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xxxx年9月28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該案是以xx市xx區人民政府爲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xxxx)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11月4日,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xx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xxx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行政再審申請書。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2007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xx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xx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xxx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透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爲,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xx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檔案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xx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xx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爲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bàn zhèng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爲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爲和不作爲行爲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爲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xxxx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xxx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透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 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