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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的簡歷

軍隊中經正式任命,擔任領導、指揮、管理、技術職務的軍人。一般指排級或少尉以上軍人。在有的國家稱爲軍隊幹部。按工作性質,分爲指揮(軍事)軍官、技術軍官、行政軍官、後勤軍官,有些國家還有政治軍官;按軍銜等級,分爲尉官、校官、將官,有些國家還有元帥、大元帥;按服兵役狀況,分爲現役軍官、預備役軍官和退役軍官。軍官是各國統治階級賴以掌管軍隊的骨幹。其基本任務是對所屬部隊實施領導、教育、訓練和管理,並指揮部隊完成作戰和其他各項任務。軍官的政治、軍事、專業、文化、身體素質,對軍隊的建設和作戰具有決定性意義。

軍官的簡歷

自有軍隊以來,就有指揮、管理人員。中國歷史上對他們的稱謂不一, 一般稱“武官”, 亦稱“武將”、“軍校”、“軍吏”,等等。漢朝,已出現“軍官”一詞。《漢書百官公卿表》載:“p粟都尉,武帝軍官,不常置。”元朝, 官員分爲民官、軍官。 在皇帝的詔、敕和公事行文中,對軍官的升、降、襲職、退休等已有規定。如,在邊界地區“鎮守三載無虞者,……軍官升一階”(《元史》卷二十四);“軍官有功而升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元史》卷八十二)清末,光緒三十年(1904)欽定《陸軍官職表》,在新軍中實行。對擔任各級指揮官和參謀人員以及海軍指揮官員等職務的軍人稱軍官,對後勤或某些技術人員一般稱軍佐。軍官官銜分爲3等9級。中華民國時期,北洋軍閥軍隊、國x黨軍隊仍分稱軍官、軍佐。“軍官”一詞作爲軍事術語在歐洲國家使用,始於15世紀法國常備軍。16世紀,英、德軍中稱部隊(艦隊)指揮官和長官爲軍官。17世紀30年代,俄國“新制”團的官員也開始稱軍官。隨着社會的發展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各國逐步形成了軍官的培養、遴選、任免、考覈、升降、銜級、福利、權利、義務、服役、退役等一整套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創建初期曾使用過軍官一詞。後來、軍事、政治、後勤和行政、技術人員一般統稱軍隊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隊中獲得少尉以上軍銜者稱爲軍官。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官, 平時由軍隊院校畢業生、 軍隊文職幹部、軍外專業技術人員和地方大專院校畢業生補充;戰時還由預備役軍官、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軍士和兵補充。軍官與士兵在政治上一律平等。軍官必須符合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必須忠於社會主義祖國,忠於共產主義事業,保持和發揚無產階級軍隊的優良傳統,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執行命令、遵守紀律;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指揮能力、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水平;自覺獻身於國防建設,鑽研業務,積極工作,英勇作戰,不怕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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