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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的優勢

制度2.71W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託是一項更爲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信託制度的優勢

第一,信託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

信託存續具有連貫性。信託不因受託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因而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第二,信託制度運用較爲靈活。

這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信託設立方式多樣化,可以採取信託合同、其他書面形式和遺囑等方式。

(2)信託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爲信託財產設立信託。

(3)信託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爲各種目的而創設信託。

(4)信託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託品種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所有,也不屬於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根據法律和信託檔案,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但是,信託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託財產免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標籤:信託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