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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範本(適合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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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合適的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範本(適合中小企業),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合同管理制度範本(適合中小企業)

  合同管理制度範本(適合中小企業)

一、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爲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爲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

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4、保守商業祕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爲公司保守商業祕密。

二、合同管理職責

1、企業合同管理部門(法務部)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5)、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監督、檢查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7)、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採購人員。

8)、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9)、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10)、按期統計、彙總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2、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籤合同,認真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繫,發生問題及時向法務部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糾紛的處理。

3、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法務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儲存五年,以備覈查。

3、除及時清結者外,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字應當採用法務部發布的合同示範文字;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必須送交法務部審覈。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法務部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分公司經理、各部門經理或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字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四、合同審籤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複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代理行爲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僞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爲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BP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覈對無異的複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爲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五、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透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爲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儲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透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透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並儲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爲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儲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務部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六、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爲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法務部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後,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代理人蔘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書、證據、答辯書、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後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法務部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法務部、公司領導,法務部、供銷部門、財務部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七、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爲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檔案;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法務部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法務部。

八、附則

1、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2、法務部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務主管確認後交行政部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3、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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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範本(2016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爲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擡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爲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審覈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擡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爲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 審覈。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爲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爲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爲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爲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覈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覈。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爲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