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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醫院職工年休假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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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醫院職工年休假制度「最新版」

  河南省人民醫院職工年休假制度【最新版】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原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及豫人〔2009〕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我院職工年休假制度。

一、科學管理,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年休假制度

(一)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幹部、職工的關懷,對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總支(直屬支部,下同)、處室及科室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關心職工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職工年休假制度。增強執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二)加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職工年休假,實行計劃安排與職工個人申請、醫院批准相結合的辦法。各部門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執行的情況下,嚴格執行年休假的審批手續。

1.院黨委書記、院長的休假計劃報衛生廳主管廳長同意後送衛生廳人事處備案、執行;其他院領導的休假計劃經院主要領導同意後送院人事處備案、執行。

2.各總支書記(含副職,下同)的休假計劃報黨辦、主管領導批准同意後送院人事處備案、執行。

3.行管、後勤各處室及各學部負責人的休假計劃報主管院領導批准同意後送院人事處備案、執行。

4.臨牀、醫技科室負責人的休假計劃報醫務處、主管院領導批准同意後送院人事處備案、執行。

5.臨牀各科室護士長的年休假計劃報護理部、主管領導批准同意後送院人事處備案、執行。

6.其他人員的休假計劃經所在科室領導批准同意後報所在科室備案、執行。

不履行上述審批手續者,一律以曠工對待。

(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在職職工(包括正式在冊職工、招聘職工、集體工和借調職工),按《條例》和人事部第9號令規定都享有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的時間爲:累計工作已滿l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l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

“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累計工作”的時間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四)對於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天數變動的原則是,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具體按如下辦法處理: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對於當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滿10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即按工作年限滿l0年或20年規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對於當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滿1年、10年或20年的,當年不再調整年休假天數,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五)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獎金除外);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原則上應一次休完,有特殊情況需分期休,需經主管領導同意;超假期者按曠工計算。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者。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假,下同)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不在崗人員重新上崗者。

(五)新調入醫院的職工,在原單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者。

(六)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一)新招錄(聘)人員,從錄(聘)用滿一年後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軍轉幹部、復退戰士及調入工作人員等新進人員,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醫院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二)駐外、駐村、掛職下派(鍛鍊)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醫院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

(三)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醫院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由於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醫院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相應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工作人員,其脫產參加集中面授的時間(工作日時間),應計算爲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六)當年請事假累計少於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事假天數可衝抵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請事假的,衝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

本通知自2014年元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我院幹部職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醫人字〔2005〕7號)同步廢止,本規定解釋權歸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