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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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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爲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爲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

資產

第五條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爲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七條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爲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爲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爲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爲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爲農產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週轉材料、委託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並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產品,是指小企業正在製造尚未完工的產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製造完工成爲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

(四)產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已驗收入庫,

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爲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託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週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且不確認爲固定資產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築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

(七)委託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透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經過1年期以上的製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穫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三條小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爲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週轉材料,採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週轉材料,也可以採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週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爲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適合於本企業的成本覈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成本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集。

(一)屬於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

(二)屬於輔助生產車間爲生產產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爲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產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產產品發生的生產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爲製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存貨發生毀損,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爲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爲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爲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衝減其賬面餘額。處置長期債券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爲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

第二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爲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透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第二十四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爲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爲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

第三節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2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第三十條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爲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四節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是指小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爲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相關的其他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第四十條小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爲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一條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於10年。

第四十二條處置無形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