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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規章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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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人員規章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通用5篇)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1

儀容儀表要求制度

一、上班必須按規定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號牌,統一發型,只准穿肉色。(黑色襪男員工)。

二、女服務員:上班要化淡妝,不準濃妝豔抹,長髮要盤起,短髮不過肩,留海不超過眼睛,頭髮不準染色,不準梳過於誇張的髮型。

三、男服務員:頭髮不準染髮,不留鬍鬚,勤修面。

四、不準留長指甲,不得塗有色指甲油。不準用刺激性很強的香水。

五、上班時間不準戴手鐲、耳環、項鍊等飾物。

六、工作服要整潔,無油漬、無皺痕。

七、上班前不準吃大蒜,大蔥,檳榔等刺激性,帶異味的食品,不能吃酒精含量過高的事物,飲料。

八、不能當着客人的面做不雅觀的動作,如抓癢,摳鼻子,挖耳朵,梳頭髮,剔牙,大呵欠等,打噴涕應適當遮掩。

九、檢查儀容,儀表應到衛生間或客人看不到的偏僻處。

十、凡違反以上規定一次扣款5元,再次扣半天休,三次扣一天休。

衛生工作制度

a、個人衛生

一、勤洗澡、勤換衣、勤洗頭髮、不能有頭屑、身體不能有異味。

二、工作服要勤洗、勤換、不得有油漬、皺痕和異味。

三、大、小便後要洗淨、擦乾。

b、區域衛生

一、地面無雜物、桌椅按要求擺放整齊美觀。

二、桌面無油漬、無塵灰,餐具無破損、無油漬、無灰塵、無水滴、無茶漬,餐具必須消毒。

三、工作臺要乾淨、整齊、物品按要求擺放一致,托盤、水壺要乾淨、無污漬。

四、不準亂扔果皮紙屑,不能隨地吐痰。要隨手撿拾地面雜物,講究公共衛生。

五、門窗、牆壁要保持光亮,無灰塵、無油漬、無蜘蛛網。

六、衛生間要保持乾淨、整潔、無異味,衛生工具擺放整齊。

七、各班組衛生分片包乾到人,每天派人輪流值班,保持衛生清潔。每週六搞大掃除。

八、違反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罰5-20元。

勞動紀律

一、提前十分鐘到崗,換好工作服,檢查好儀容、儀表。

二、上班時間站立規範,不得倚牆、靠椅,不準聚一起閒談,上班按規定時間在自己區域站立規範,面帶微笑迎接客人的到來。嚴禁以工作場地作爲休息場所,違者一次罰款5—20元。

三、遇到客人和上司,要主動問好點頭致意,不能視而不見。違者一次罰款5—20元。

四、客人來了要說歡迎光臨,拉椅讓座。在服務過程中請使用禮貌用語,客人買單要致謝,客人離時要送客,請客人慢走,並誠心歡迎客人下次光臨,使用禮貌用語(送客至門口),違者一次罰款5—20元。

五、不準與客人爭吵,要記住客人永遠是對的,不準向客人索取物品與小費。若因態度問題導致客人不買單,給酒店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六、拾到客人物品必須上交吧檯或上一級領導保管,並儘快與客人取得聯繫,不準私自留藏,佔爲已有。一經發現,罰款20—200元並後果自負。

七、如遇客人較多時,不得私自離崗。離崗要上報領班(包括上洗手間),領班安排人員頂崗後,才能離開。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本人承擔,並罰款20元/每次。

八、不準在餐廳內奔跑,不準在餐廳、包廂、公共場所大吼大叫、大聲說話,違者視情節輕重罰1—5元。

酒店財產:

酒店物品(包括髮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爲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1/4壞,當事人都必須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爲,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並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出勤:

1、員工必須依照部門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徵得部門主管允許。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外,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籤工卡。

3、員工上班下班忘記籤卡,但確實能證明上班的,將視情節,每次扣除不超過當天50%工資。

4、嚴禁替他人籤卡,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5、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徵得部門主管認可,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6、工卡遺失,立即報告人事部,經部門主管批准後補發新卡。

7、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准不得離店。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2

爲了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確保本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同時爲保障全體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施工、監理合同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施工單位必須與進入xx生產樓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班組簽訂“安全施工責任書”,對分包施工區域(段)及居住的生活區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施工單位必須對本單位成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分管區域的安全情況,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及時處理和上報。

三、施工單位應負責本工程的安全保安工作,非本工程作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四、施工單位必須統一着裝,凡進入本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必須佩帶項目部特製的“施工作業卡”。

五、特種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無證操作、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六、進入施工區域必需配戴好安全帽,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按規定配戴好安全帽的或雖戴安全帽,但不繫帽帶或戴帽的顏色不符應進行罰款。

七、違反防火規定造成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者將由執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在本項目施工的工作人員嚴禁打架鬥毆、酗酒及酒後上班。

九、施工作業人員必須妥善保護好上道工序的成品及與其它工種作好密切配合。

十、本工程嚴禁任何偷工減料行爲。嚴禁扣減水泥、鋼筋等材料,以劣充優;鋼筋焊接焊渣不清除;模板加固不當造成爆模;模板縫封閉不嚴,造成砼漏漿而起砂;砼出現峯窩、露筋,砼表面起砂或不平整;柱、牆施工縫不按規定處理;砼澆築過程中未經同意,而拆除模板支撐;砼澆築完畢不按規定養護等行爲,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暫停工程進度款支付;構成犯罪的,由執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對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爲,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施工、監理合同規定簽發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十二、本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應範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製度。

第四條 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鉤。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係。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覈,後兌現。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 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並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七條 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覈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覈指標爲淨資產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覈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淨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淨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覈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覈,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覈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爲基數,並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覈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 對董事長主要考覈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覈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 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後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於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後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後結算,風險保證金餘額連同利息一併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覈和兌現

第十條 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覈,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並兌現。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4

爲了加強內部管理,促使管理人員自我改進,自我完善,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進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業績,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誠實守信,務實高效,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確保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及時辦理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 管理人員在接受重要工作任務時,應簽訂相應承諾表,按《崗位職責》和各項工作任務的具體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對上級與公司的聲譽負責,實現自己的諾言。

第四條 按時報送各類計劃、報表、資料,保證內容數據真實詳細。

第五條 按時參加公司或部門召集的各類會議、培訓、集體活動,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按程序請假。

第六條 各部門之間團結協作,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工作的須出示工作聯繫函。

第七條 承諾表見附件1,工作聯繫函見附件2。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適應市場競爭,合理有效地發揮管理人員的才幹,打破終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競爭機制,規範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員考覈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部門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崗位,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的主要經營崗位(包括承包經營者)。

第三條本規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管理人員的選拔、考覈和擇優聘用,以及管理人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公司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第四條凡公司現已有的經營管理崗位(原經營管理者的聘期屆滿的,或不能勝任的),或因業務需要新增設的經營管理崗位,均採用競聘上崗。

第五條公司將需競聘的崗位的標準和要求公開公佈,並在公佈之日起,十日內接受競聘者報名,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聘。

第六條在接受報名的同時,由公司相關部門選出的代表組成臨時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競聘者資格審覈和擔任整個考評工作。

第七條凡參加競聘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帶好所需具備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門報名,參加初選。

第八條公司將符合標準的初選人員及相關材料統一公佈,自公佈之日起五日內,接受公司員工對競聘者的資格進行評議和質疑,凡評議不合格,或被發現使用虛假材料的競聘者,將被取消競聘資格。

第九條初選合格的競聘者,將參加筆試和競聘演說後,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並統一公佈各競聘者的.得票結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競聘者參加複試。

第十條複試由公司領導(或委託人事部門)對競聘者進行面試。面試後,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選,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人)聘任,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者,由第二名自動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員的考評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評議。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完成。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是對其上一個年度的工作表現進行評議,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公司領導、各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和羣衆推舉出的職工代表,參加對管理人員的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門透過民主選舉出的,代表所在部門的職工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應在廣泛徵求和彙總所在部門職工對管理人員的意見後,再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確實真正做到代表職工的利益。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考評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評的管理人員對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職,和簡要陳述新一年工作的計劃安排;

2.回答評議人員的詢問;

3.根據被考評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新年的工作計劃和問答的滿意度,由評議人員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4.對透過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員進行評分投票;

5.公佈評分結果,向被考評管理人員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信任投票分爲信任票、不信任票和棄權票三種。信任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爲評議合格;信任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者,爲評議不合格。

第十八條對評議合格的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爲優秀(90-100分)、稱職(80-89分)和基本稱職(60-79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採取去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後的平均分。

第十九條對評議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二十條對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員,應在三個月內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採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檢視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四章管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第二十一條管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爲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於一年),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1.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的;

2.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3.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並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5.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6.第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7.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第五章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託,對下屬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範圍內,有權調動人員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爲。

第六章管理人員的獎罰

第二十五條被評議爲優秀管理人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爲獎金。

第二十六條連續三年被評議爲優秀管理人員的,除給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在留崗檢視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準一的85%發放)。

第二十八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爲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檢視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1.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2.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3.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4.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製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羣衆反映強烈的;

5.不服從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檔案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