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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範本

章程2.2W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衆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6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範本

  2016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五條 公司名稱:xx市xx區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友誼東路51號

第七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

第三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一)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二)其他經批准的業務。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 7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爲人民幣6000萬元。(詳見下表)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臵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或監事;

(五)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經股東書面申請,董事長同意後可以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會計賬簿。

(六)公司終止後,按其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依法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出資)。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以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 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股東會及股東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爲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1-2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會議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爲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議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

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三十條 爲了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股東必須保證入股資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所得。並保證按時注入資本金且中途不得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

股東可以用自己的股權對外人擔保在我公司貸款,但擔保數額不得超過本人在本公司原始出資額的50%,具體實施辦法詳見股東守則。

第八章 董事會、總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三人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一名,三人組成。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和投資方案;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及部門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一致透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及部門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必要時向股東會彙報工作和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立監事兩人或三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監事每年度至少對公司進行1-2次全面的監督和審計,並出具年度監事審覈報告。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爲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改選董事長後應及時變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向董事會、並代表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組織領導董事會全面貫徹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簽發董事會形成決議的檔案和對外協議。4、提名公司總經理人選,交由董事會研究決定後聘任。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組織董事會研究決策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臵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合規經營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資金來源爲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對內或對外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小

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必須經省金融辦覈准後方可開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融資資訊及時報送所在xx區政府金融辦、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備案,並要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我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制定穩健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並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範。並要依照有關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自主評估和獨立決策,有權拒絕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爲具體項目提供貸款的指令。

第四十七條 公司要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加強對貸款項目的跟蹤,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強化內部監控,防範道德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公司要建立審慎規範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急性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爲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向

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公司的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四十九條 公司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爲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1%。公司須於每季第一週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彙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省金融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規定程序接入信貸徵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資訊,並在信貸業務審批和管理中查詢借款人的信用報告。

第五十條 公司應建立資訊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政府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資訊,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壹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

(五)公司宣告破產時。

第五十四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爲公司經營管理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總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本章程所稱公司進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公司存檔和登記機關備案各一份,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名或法人單位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的所有條款,若出現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地方,均以法律法規爲準。若出現未涉及的事項,均以《公司法》規定爲準。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