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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小學辦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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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小學辦學章程

民辦小學辦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xx市教育委員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市xx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專業範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爲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併、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定;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爲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爲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爲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爲出席,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爲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透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並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透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牴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透過後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透過xxxx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透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民辦小學辦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的名稱:xx市XX學校。

第三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是xx市××鎮××路××號。

第四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學校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單位)是XXX、XXX。

舉辦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XX萬元;舉辦者XXX,出資金額XX萬,佔全部出資額的XX%(多個舉辦者請分別列明出資者名稱、出資金額、佔有比例)。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小學、初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

(二)學制:(小學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職業高中三年)

(三)辦學形式:全日日製(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小學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職業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區域:xx市XX鎮(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爲 ×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爲單數,由舉辦者、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本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辦法產生)。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學校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定;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學校章程;

(九)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