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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章程1.29W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收集的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過程中,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採用何種稱謂,曾有過爭論。有的認爲,民辦學校具有非營利性,應當使用理事會這一稱謂;有的認爲,我國民辦學校在長期發展中多使用校董會的提法,現實中也有許多使用這一提法的民辦學校。最後,《民辦教育促進法》將理事會、董事會並列提出來,由舉辦者自行選擇,可見,二者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基於決策機構對於民辦學校發展的重要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要求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理事會、董事會的下列事項: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辦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確;二是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章程應當規定適當的教職工代表數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爲三年,借鑑這一做法,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任期也不宜過長;四是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即理事會、董事會討論民辦學校具體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爲,即爲法人的行爲,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教育法律和實踐中,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就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爲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則沒有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確規定,而是採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實踐中,幾種情況都是存在的。至於究竟由誰擔任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資產的主要來源和性質而確定。

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對舉辦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創設的一項重要的獎勵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報,是區分民辦學校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因此,民辦學校的章程必須明確規定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一旦章程規定爲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民辦學校即依法獲得了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不得擅自改變民辦學校的性質,不得擅自再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辦學校章程示範文字

<說>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由宜賓市民政局、宜賓市教育局聯合制定此章程示範文字。

二、此文字旨在爲民辦學校制定章程提供範例。

三、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字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

五、()內文字爲制定基本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及地址。(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地址應當詳盡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教育活動,屬於公益性事業)。

第四條 辦學宗旨(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具體培養目標)。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開辦資金: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首屆董(理)事會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六條 學校接受審批機關宜賓市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宜賓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辦學層次(載明:層次: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類型:學歷教育、培訓)。

第八條 辦學形式(載明:全日制、函授、短訓、具體學制)。

第九條 招生對象。

第十條 辦學規模。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決策機構(載明: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簡稱董(理)理會)。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的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董(理)事會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董(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5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會設董(理)事長1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由全體董(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董(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理)事長指定副職行使職權。董(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董(理)事會議事規則:董(理)事會每年召開次會議(至少兩次)。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召開董(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理)事代爲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董(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理)事的過半數透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理)事的2/3以上透過方爲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覈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董(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理)事審閱、簽名。董(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理)事可免除責任。

董(理)事會記錄由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董(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理)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九條 校長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教師、行政後勤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董(理)事會的其它授權事宜;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學校可根據情況設立監事會,監事在舉辦者、學校從業人員中產生和更換。監事會負責對董(理)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人數較少的民辦學校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理)事、學校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理)事和校長的行爲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理)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四) X X X X X X X X X。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爲有效。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董(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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