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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農業合作社章程

章程1.72W

不知道如何制定農民農業合作社章程?沒關係,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農民農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農業合作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佔成員總數的______%)。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覈定的業務範圍爲準。]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爲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帳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爲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爲:養殖規模達到__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註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覈並討論透過者,即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__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透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______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透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不設監事會、只有一名監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覈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