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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文

章程1.95W

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章程與規則的關係類似於憲法和法律。那麼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該怎麼寫呢?下面是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的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文,歡迎閱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文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於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註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 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 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資訊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爲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爲主(農戶佔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覈並討論透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爲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透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爲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透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爲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