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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章程範本

章程2.65W

社會上不少特殊教育學校,那麼,如何制定特殊教育學校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特殊教育學校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

特殊教育學校章程範本

  特殊教育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教育、教學、教師內部的規範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校是一所專門從事聾人教育和培智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學制爲九年一貫制。並創造條件向培智學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延伸。

第三條:每年9月16日爲學校成立紀念日。

第四條:本校的校風:勤勞、誠實、文明、進取。教風:以身立教、立志奉獻。學風;虛心好學、勤奮求真。

第五條:學校的工作目標: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法治教、科研興教,強化學校的科學管理,優化教育、教學環境,以教育現代化工程帶動特殊教育的飛速發展,加強教師管理,強化競爭意識,促進教師素質的全面提高,爲創建常規管理、辦學條件、師資隊伍、教學質量的一流學校創造條件。

第六條:學校的培養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不僅具有良好的文化知識,而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樹立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

第七條: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學校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以及國家推行的手語。

第八條:學校在全區範圍內招收適合在校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全日制寄宿,實行秋季結業。

第九條:學校對修完規定課程,按成績的不同,發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校一般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條:學校隸屬xxx區教育局,接受郭巷街道黨委領導以及殘聯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和教職工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工作。副校長、教導主任、總務主任等中層幹部的任免由校長提名,按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的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決議,完成上級下達的教育、教學和其他各項任務。

(二)制定學校的工作計劃,全面規劃,統一安排學校工作定期檢查,總結工作,向上級及學校全體教師職工報告學校工作。

(三)全面執行教學計劃,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

(四)逐步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五)校長領導下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區教育局負責。

第十四條:校長的權利:

(一)校長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有權決定全校幹部職工的聘用、調整、任命工作。

(二)校長對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按分管權限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

(三)校長對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負責,根據財經紀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

第十五條;學校黨支部認真完成上級黨委交辦的各項任務,配合行政做好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強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在學校工作中發揮其政治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

(一)認真抓好黨組織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發揮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充分大會公會、共青團、小先隊組織作用,充分調動羣、團組織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教師的政治思想教育,做好學校幹部的培養工作。

(四)參與學校重大事情的決策。

(五)支援校長全面搞好學校工作。、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物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參與學校幹部的民主評議工作,有權隊幹部表現提出評議意見。

(三)審議決定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工會、教代會由羣衆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也可酌情提前改選。每年召開2次教代會。

第十七條:學校接受社會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依據《小學生管理規程》,進行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將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德育機構及工作網絡,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使學校的德育工作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實效。

(一)各學科課程有機滲透德育教育,加強班集體建設、做好團、隊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爲規範》,師聾啞學生具有良好的日常行爲規範,知書達理、爲人友善、講求社會功德,接納並融於社會,樹立健康向上的整體形象。

(三)堅持正面教育爲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尊重愛護聾生,不得歧視、諷刺、挖苦,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四)營造有濃郁德育氛圍的校園景觀,堅持貫徹《國旗法》,每週二早晨全體師生集中舉行規範化升旗儀式,接受愛國主義教育。

(五)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積極配合,建立健全家長委員會,營造“三結合”的德育工作網絡。

第二十條:堅持以教學爲中心,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教學研究,不斷跟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和考試辦法,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學校全面推廣普通話,使用規範漢字,以《中國手語》爲基準,規範使用統一手勢語。

第二十二條:依據《課程教學計劃》實施教學活動。嚴格執行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維護課程表操作的嚴肅性,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調課、停課。停課半天須經校長批准,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認真搞好教學鑽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認真執行集體備課制度,統一教學進度、課堂作業,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師撰寫教育教學論文(或總結)每學期不得少於一篇。

第二十四條:認真抓緊教學質量的常規管理和教學評估,認真抓好擬訂教學計劃、備課、上課、輔導、批改作業、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改革考試製度,取消期中考試(寶貨期中抽測考試),實行學期綜合考覈制。

第二十六條:結合學校特點,實施實驗班試點制。

第二十七條:廢除百分制,全面實行等級制計分,等級分爲: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八條:依照有關條例,正常開展學校的體育、衛生工作、組織學生定期開展勞動教育、社會實踐和課外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學校班主任、任課老師不得利用寒、暑假、節假日進行集體補課或有償性家教,不得歧視後進生。

第三十條: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對轉學、休學、借讀、復學等嚴格手續程序。嚴肅招生,畢業證書頒發、學生檔案管理等紀律制度.

第三十一條:認真管理和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儀器準備、文體器材、圖書材料、注重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同時做好各類教育教學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四章 教師管理

第三十二條:教師亨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教師應爲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愛崗。崇尚科學。講政治、講正氣、講文明。

第三十四條:衣着整潔、舉止文雅、談吐文明、以身作則。

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反戰規模需要進行定崗聘任,中級教師競爭上崗,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崗位規範,自覺做到: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佈置與批改作業、認真輔導、認真考覈。年初有工作計劃,年終有總結或專題小結。

第三十七條:學校保護教師的一切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報請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在教育教學和教科研領域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師根據學校《內改方案》和獎勵細則予以獎勵,體現“多勞多得”、“職重多得”、“績優多得”的分配原則。

第三十八條: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教師,依據《教師法》第八章結合學校《獎懲條例》進行處分、處罰,如有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條:學生的權利。

(一)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

(二)對學校或教師的不公正待遇,有權在校內提出申訴,或向上級部門申訴。

(三)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

(四)在校就讀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幫助其克服困難,完成學業。

(五)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 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文明禮貌,規範行爲,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學苦練,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身殘志堅,自強不息。

(四)維護學校聲譽,爲校爭光。

第六章 總務後勤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總務後勤工作必須樹立爲教學服務,爲教育科研服務,爲師生生活服務的觀念,強化服務意識,主動、熱情、優質、高效全面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條: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財務制度,嚴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規範收費行爲,公佈收費項目、標準,嚴格按教委、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搞好學校財產的登記造冊工作,分級管理,責任到人,加強校產的維修、保養、管理工作,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十五條: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搞好校辦企業,增強學校自身的造血功能,用以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六條:堅守崗位、履行職責、規範工作流程,嚴肅工作紀律,公開服務內容,接受羣衆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法治教,以法治校,規範操作。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爲準;本章程如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不符,以章程爲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報市教委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本章程在日後實施中如有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並報區教育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