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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章程2.4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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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2016年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的正常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章程爲公司行爲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遵守。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x辦公樓6樓

第四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裝飾設計、裝飾工程施工、建築裝飾材料的批發及零售。

營業期限:二十年。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200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爲200萬元人民

幣。公司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

收資本爲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執行董事審覈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公司名稱及商標標誌、工商登記註冊相關資料、圖冊等無形資產歸全體股東所有。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

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監事;

三、股東按照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四、股東有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權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

六、公司終止後,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分取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公司法或其它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東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按本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根據公司法和股東之間訂立的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五、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的其它義務。

第十六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

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股權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經理總監股東股份正常退出轉讓

(1)退出的原因

①年齡男滿50週歲、女滿48週歲且連續在本崗位服務5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可以自願退休,不願退休的最多隻能工作到60週歲;

②確實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如一年內康復,可以恢復原崗位享受原待遇);

③連續在本系統內工作25年以上的,可作正常退休;

④去逝。

(2)退出的程序

①凡具備上述原因之一的,股東應無條件自動出讓本公司所持股份的40%。

②退出股東可以推薦接手經營者,其接手經營者能夠勝任管理工作的,允許其股份全額轉讓或繼承;如果經過考覈,其接手經營者不能勝任管理工作的,應退出管理崗位,其持股比例按上述第①點處理。

五、經理總監股東股份非正常退出轉讓

(1)連續請假一年以上的,在請假離崗的時間內讓出本公司的20%權益和有股權的公司的20%權益,用於本公司和有股權的公司的管理團隊激勵,剩餘80%歸請假離崗的股東所有;

(2)連續請假兩年以上的,讓出本公司的30%權益和有股權的公司的30%權益,用於本公司和有股權的公司的管理團隊激勵,剩餘70%歸請假離崗的股東所有;

六、在請假和股份保留期限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否則應自動放棄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及權益。

七、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十七條 新投資發展條件

一、凡新開辦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作室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方可執行。

二、任何股東沒有徵得股東會同意開辦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作室,關閉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都由批准人承擔,並由批准人在本公司的股份權益作爲經濟損失。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進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八條 爲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經理、總監、工程部、業務部、財務部、市場拓展部等具體職位和管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董事、

監事、經理、總監:

(一)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超過三十萬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六) 因賭博、打架、吸毒受到治安處罰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總監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執行董事、董事、監事、經理、總監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董事、監事、經理、總監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董事、監事、經理、總監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董事、經理、總監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董事、經理、總監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董事、經理、總監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董事、經理、總監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董事、經理、總監出現貪污、收受賄賂、挪用、回扣、炒單、打架、賭博、吸毒行爲的,除追究法律責任外,應自動辭職並放棄公司的股份及權益。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以後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透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材料長期儲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檔案上簽名、蓋章。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孔國剛擔任。公司執行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行使以下權利: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兼任。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丁建廣擔任。公司監事任期爲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對執行董事、經理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

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 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1、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和下列情況之一:(1)按照章程規定,公司經營期滿;(2)公司經營不善,虧損超過投資額的,則須按出資比例重新注入資金,如有一方不願注入的;(3)公司的股東經理已經明顯有悖於廣州****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經營方向或者重大違規的;(4)公司經營負責人未變,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度的單位,可作清盤處理;3年連續虧損的,必須作清盤處理;(5)由於發生不可抗拒力量而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6)章程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2、(1)投資的轉讓和清盤應嚴格按照章程有關規定辦理;

(2)投資的轉讓和清盤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3)投資的轉讓和清盤,相關的責任人員必須盡職盡責,認真做好投資轉讓和清盤中的資產評估等項工作,防止資產流失。

3、清盤後的債務承擔

(1)公司由被清盤單位全體股東按各自比例承擔。被清盤出局的股東無法清償的債務,由全體股東按被清盤單位投資比例共同承擔;

(2)如被清盤出局的股東無法清償其應承擔的債務,應由其他在職的自然股東共同按被清盤單位對應比例承擔其債務;

(3)清盤後,被清盤出局的股東承擔不了的債務,由推薦單位負責經營的股東全部承擔其名下的債務。

4、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二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牴觸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爲準。

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