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網約車細則正式出臺
近日,上海網約車細則正式出臺,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車輛條件、駕駛員條件等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適度放寬了網約車和駕駛員條件,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21日正式頒佈,並於即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家七部委聯合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上海市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車輛條件、駕駛員條件等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適度放寬了網約車和駕駛員條件。
上海市頒佈的《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和《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三個檔案的目標是,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着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在網約車和駕駛員條件方面,細則明確了“網約車應在上海市註冊登記,達到上海市規定的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駕駛員應爲上海市戶籍”等條件。
針對公衆關心的網約車車牌和駕駛員戶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楊小溪迴應稱,之所以堅持“本地車”,是因爲首先交通運輸部有相應的規定,網約車不可異地經營;其次,依據目前實施的限行措施,僅有在上海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提供全時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務。堅持“本地人”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七部委聯合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網約車經營服務屬於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一種類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了只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方能從事出租汽車營運服務。
2016年10月8日至21日,3個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示期間,透過來信來訪、電子郵件、12345市民熱線以及“上海發佈”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饋意見1417條。滴滴、易到等網約車平臺公司也提交了書面意見。
在綜合評估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上海市對3個檔案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關於網約車,將車輛軸距條件放寬爲“達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區分燃油車輛和新能源車輛;不再要求駕駛員“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對納稅和經營服務相關條款也做了適當放寬和調整。
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出行平臺、車輛、駕駛員、註冊管理、合乘次數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等條件。對“人車綁定”的要求調整爲以家庭爲單位,合乘出行可分攤成本標準由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將正式受理上海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相關許可事項的申請,具體辦理方式可登入上海交通網查閱《關於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事項辦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爲保證資訊安全,管理細則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加強網絡和資訊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資訊。網約車平臺數據資訊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臺,實現資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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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佈)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規範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網約車發展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運價)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資訊化、金融服務、網信以及國家駐滬通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條件)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網約車平臺申請材料)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二)在本市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等資訊。
第八條(網約車車輛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
(二)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透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資訊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資訊的應急報警裝置。
第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
(三)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四)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許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約車平臺公司發放有效期爲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車輛發放有效期爲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向駕駛員發放註冊有效期爲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網約車車輛申請限制)
個人僅限爲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禁止跨業經營)
網約車和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不得超越覈定的經營範圍運營。
第十三條(收費和納稅)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並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責任)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第十五條(個人資訊保護)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透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網絡資訊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儲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儲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爲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
第十七條(經營服務規範)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發佈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資訊。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
(四)不得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管理要求)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爲,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採取暫停承接業務、註銷平臺註冊等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質量考覈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爲處理等資訊。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資訊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註冊、駕駛員註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資訊。
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資訊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爲,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屬地服務)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屬地管理辦法。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爲所轄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申請受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網約車平臺的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佈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資訊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第二十二條(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駕駛網約車巡遊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車輛未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拒絕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運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違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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