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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約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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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個月的研究和制定,近日北京市《網約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正式對外發布,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日前,北京上海等地正式對外發布《網約車實施細則》,相對於之前的《意見稿》,《實施細則》對網約車的排量以及軸距上確實降低了要求,給予滴滴等網約車一定的發展空間,然而,京滬等地仍舊死守“本地戶口和本地車牌”這條底褲。

在《實施細則》發佈之後,北京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公佈了北京網約車駕駛員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大綱。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考試、北京區域科目考試。考試包括網約車新政、26句涉及出租車運營場景的英語聽力和道路實操。

也就是說,日後要想成爲網約車司機,不僅要在戶籍、車輛上符合要求,還在進行考試,考試內容也包括英語和地理知識在內,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根據考試的科目不同,合格標準也不同。

那麼,爲何要層層提高網約車門檻,甚至還要網約車司機進行英語以及地理知識考覈呢?

首先,讓網約車區別與傳統巡遊式出租車,提供差異化服務。

在網約車新政沒有實施之前,一直都傳言滴滴等網約車將會朝着高端化方向發展。網約車新政出臺之後,由於在車輛價位、排量以及軸距上的限制,政策已經明顯偏向讓滴滴等網約車朝着高端化方向發展。

儘管具體實施細則出臺後,放寬了對車輛軸距以及排量的要求,但是規格依然比傳統巡遊出租車要高。

例如在北京開網約車,車輛軸距不低於2650mm,排量不低於1.8L.在緊湊車型中幾乎沒有1.8L排量的,而1.8L排量的至少都是B級車,看似放寬了網約車要求,仍是將車型限制在B級車,價位也在15萬以上。

目的也是在於保證現有出租車市場的前提下,讓網約車提供更爲高端的差異化服務,讓用戶根據自身需求進行選擇。

其次,提高網約車司機服務能力,也有助於提升北京形象。

北京是已經是國際化大城市,每年接待外來遊客都是百萬級別。透過讓網約車司機學習基本的26句涉及出租車運營場景的英語聽力,目的就是能讓網約車司機能與外國友人進行簡單的交流,做好服務。這一點也有助於提升北京整體形象。

由於網約車司機多數都是私家車轉變而來,很多本地地點或者道路根本不知,如果坐過網約車的用戶,都會知道司機開車完全是按照導航來走,離開導航,網約車司機可能就是一個路盲,特別是在北京上海這樣的超級大城市,司機掌握更多本地地理知識,反倒是有助於提高網約車司機的服務水平。

如果司機過度依賴導航,反而對乘客是一種不安全行爲,因爲司機在開車同時還要時刻看着導航,防止走錯路,這樣以來就分散了司機的注意力,更容易導致車禍發生。

另外,打車用戶多數都是時間觀念都比較強,打車多數目的就是節約時間,如果司機自身對路況以及地理地點不清楚,不僅耽誤用戶時間,而會造成自身時間浪費,影響工作效率。

但是,對於網約車司機而言,這或許並不是一件好事,因爲多數從事網約車司機的人員文化水平較低,地理地點類考試還可以接受,但是英語考試未必可以順利透過,特別是那些完全沒有英語基礎的司機,這對於它們而言就是一大難關。

而且,一旦部分司機無法順利透過考試,持證上崗,肯定會想法透過考試,那麼,就會滋生腐敗問題。

最後,打消部分合格司機積極性,緩解城市病。

在網約車新政出臺後,滴滴快車訂單量明顯下滑,多數司機已經萌生退意,在訂單減少的情況,直接導致司機收入降低。如果再透過對網約車司機進行英語以及地理知識等方面的考覈,必定會有部分合格的網約車司機因爲收入低、程序繁瑣退出該領域。

在北京城市交通狀態以及環境狀況已經承壓的前提,這樣也減少上路的私家車,更減少汽車尾氣排放,等於緩解了北京的城市病,讓用戶迴歸地鐵或者公交這樣較爲環保的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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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爲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在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爲乘客提供高品質、個性化出行服務。

透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巡遊車,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工作。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運輸局所屬的城六區管理處以及各郊區交通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空氣質量狀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汽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爲。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線下能力;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質監、通信、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資訊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及運營管理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覈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

(七)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資訊庫;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且爲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車輛(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滿足本市最新公佈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排氣量不小於1.8升;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能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和公安機關實時發送位置資訊,並向公安機關實時發送報警資訊,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及公安部門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平臺服務端、計程計時、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申請辦理流程

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透過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交通委運政業務視窗(以下簡稱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4.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說明材料,包括: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擬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服務器及網絡設備的採購或者租賃協議,服務器託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平臺軟硬件及最大處理能力、數據庫最大存儲能力等情況說明;

(2)面向乘客和駕駛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資訊內容和服務功能說明;

(3)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資訊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繫方式等;

(4)提供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庫具備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條件的情況說明;數據接入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連通性測試報告;

(5)網絡應用、數據等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接入地址、IP位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6)網絡與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備案證明及測評報告;

(7)網絡安全防護水平、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措施滿足通信行業網絡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8)具有完備的用戶真實身份認證管理制度、措施,個人隱私數據保護措施和數據跨境流動情況說明;

(9)網絡服務平臺後臺的用戶資訊、日誌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有害資訊屏蔽、過濾等安全防範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10)爲依法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的說明材料;

(11)網絡與資訊安全保障制度文字、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文字、應急處置預案文字,企業保證服務質量、資訊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

(12)網上內容處置能力證明材料,網約車平臺是否具備資訊發佈、評論跟帖、動員能力的羣組等功能的情況說明;企業保證不應用網約車平臺發佈有害資訊,不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承諾書;

(13)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模式的詳細描述,包括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字、企業是否設立資金池、是否爲用戶開立支付帳戶等情況的說明;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覈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字;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後,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覈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審覈合格的,申請人在業務視窗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覈不合格的,申請人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爲4年。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運輸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申請人,經審覈合格後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爲4年。

第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本人透過網絡登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填報個人資訊及相關承諾材料。

(二)接到申請後,運輸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覈決定,並透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覈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查詢、下載、打印。

(三)審覈透過的申請人,按照《審覈結果告知書》上的要求,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考試成績公佈期限爲考試後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登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期限爲考試成績公佈後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本市爲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託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透過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爲“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爲“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爲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查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網約車平臺公司爲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運輸局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籤注後,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爲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運輸局申請延續註冊(報備)。

第十五條 在本市爲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透過業務視窗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爲“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爲“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爲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檢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並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出租汽車企業由與其簽訂了入網運營意向書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爲辦理)。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申請人”指出租汽車企業;第(二)項除第2小項之外的“申請人”指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二)項第2小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中“申請人”指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出租汽車企業。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運營時,運輸局依法註銷或收回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透過資訊交換將相關車輛資訊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供其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時覈驗。運輸局依據書面申請及相關手續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註銷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或平臺公司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審覈

第十七條 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覈。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運輸局將相關材料轉送至相關部門審覈,其中:

1.運輸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1、2、3、5、6項和第4項第(2)、(3)、(4)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並對申請人的辦公、培訓教育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2.市通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3)、(5)、(7)、(9)、(11)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5)、(6)、(8)、(9)、(10)、(11)、(12)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

4.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

6.市網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接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並將審覈結果反饋至運輸局。

(三)運輸局在接到各部門反饋的審覈結果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的審覈意見作出決定,對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於駕駛員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覈。

(一)運輸局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資訊透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推送相關部門審覈。其中:

1.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相關內容進行審覈;

2.運輸局負責對第八條第(二)、(三)項相關內容進行審覈;

3.交通執法總隊負責對第八條第(七)項內容進行審覈。

(二)市公安部門、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接到推送資訊後7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並將審覈結果透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反饋運輸局。

(三)運輸局接到審覈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審覈意見作出審覈決定,並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審覈結果告知書》。

審覈透過的,《審覈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預約考試相關事宜;審覈未透過的,《審覈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未透過的具體審覈部門。

(四)審覈透過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運輸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徵確定。

(五)考試機構在申請人蔘加考試後4個工作日內,透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考試結果報運輸局,同時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發佈考試成績並告知下一步辦理流程。

(六)運輸局應當在接到考試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透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考試未透過的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七)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由與其正式簽約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與其正式簽約的出租汽車企業委託簽訂了合作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爲其辦理駕駛員註冊和上崗手續。

運輸局應當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覈決定,對審覈合格的予以註冊。

第十九條 對於車輛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覈。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其中,車輛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覈。

(二)審覈透過的,運輸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審覈未透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爲“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應當加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並經本市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後,由運輸局組織進行車輛檢驗。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