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勞動法賠償細則
關於勞動法賠償細則是怎樣的呢?具體內容是什麼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2017年勞動法賠償細則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離職時都會有一比補償的資金,但是有些單位會出現有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所以作爲一個員工我們還是有必要知道相關的法律知識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
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麼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麼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捨五入嘛。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當然,工種和職位的不同工資自然不一樣。勞動者月工資(在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將按以上賠償標準的2倍補償。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補償。
1、簽訂勞動合同後,該單位卻沒有按照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出現拖欠工資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社會保險費常由單位出面統一繳納,但是個別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是不合法的行爲。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加班不給加班費、要獎金就不休假等。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比如不顧勞動者人身安全強行指揮作業等。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傷愈後由於確實由於身體原因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再安排的工作的,天有不測風雲,這種情況是不可預料,所以受到法律保護。
2、事情的發展總是變化無常的,基於當時簽訂合同的勞動合同的當時的環境下,合同各方面都成立,但是一旦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正常執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附: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週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僱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檔案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後,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爲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採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爲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係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製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爲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併計算爲最後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製爲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並計算爲改制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重新與改制後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改制後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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