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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明起實施

條例3.06W

爲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重新修訂的《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將於明天(9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明起實施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在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透過,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巡視員古富香介紹,條例在明確市、區縣兩級分級管理和行政部門監督責任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並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同時,條例提高了招標投標活動的透明度,明確了招標範圍,補充細化不招標、邀請招標情形。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投標保證金的提交、管理、退還機制。”古富香說,條例加強了投標保證金管理,明確退還期限,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比如,第十六條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幅度,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提交方式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等。

針對規避招標問題,條例第九條強化了對招標方案的審批、覈准、備案管理,同時簡化工作程序;針對量身定做等突出問題,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要求應當使用國家法定的招標檔案標準文字,縮小編制招標檔案的自由裁量權;針對投標人串通投標慣用手段,條例第四十八條,本着不重複的原則,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圍標串標行爲及法律責任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補充和細化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下面是條例全文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2008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透過 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資訊、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自治縣)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覈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託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爲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爲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鼓勵利用資訊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八條 招標方式分爲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其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透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覈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覈准報告或者備案時一併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覈准、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覈准、備案手續一併辦理,並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覈准、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透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透過招標採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爲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應當審覈招標內容的項目的,由項目審批、覈准部門在審批、覈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爲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爲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並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超越資格許可或者招標人委託範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免費發佈;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上發佈。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網站、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網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時發佈。

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的標準文字。

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應當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爲特定投標人量身定製,不得采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但是招標檔案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帳戶轉入招標檔案指定帳戶。

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並設定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採取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採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十八條 評標方法分爲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爲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爲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四)爲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投標人仍然少於三個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標和評標。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覈准、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投標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檔案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交該投標檔案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評標結果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評標專家選拔、培訓、考覈、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進階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對評標工作嚴格保密,客觀公正地進行獨立評標,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評標專家有權接受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參加招標投標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滿七十週歲;

(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因工作、學習等原因長時間不能參加評標活動;

(四)評標專家自願申請退出。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審批、覈准、備案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開標,投標人不參加開標的,不影響開標結果。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組成,其人數爲五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應當從專家成員中推舉產生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持有招標人的授權委託書,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兩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並組建評標委員會;需要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市外專家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對其身份保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立即開展評標工作。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但是不得提供與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不得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個別成員的評分異常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拒絕書面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同時書面說明情況並簽字。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部分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但是有效投標人的經濟、技術等指標仍然具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佈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其中,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投訴,或者異議、投訴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他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最遲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七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知悉的投標人的商業祕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中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帳戶轉出。

第三十七條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候選人的中標價格低於招標項目最高限價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標人認爲該投標價格可能低於成本,可能影響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的,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適當擔保。

中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完成工程建設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

資料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其中,投標人資料只保留中標候選人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存檔備查的資料。資料達到儲存期限需要銷燬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