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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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主要特點
一、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職責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職責,列舉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教育等16個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強調氣象災害防禦部門聯動。氣象災害防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溝通、聯防、聯動。
二、強化氣象主管機構服務職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同時需履行服務社會羣衆及各行各業的職責。
三、強化鼓勵和支援社會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一是規定氣象等部門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援氣象災害防禦社會組織發展,鼓勵其依法開展相關宣傳和服務。
四、強化氣象災害災後分析和總結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等部門進行災害調查評估,同時應綜合分析致災原因、存在隱患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組織落實,不斷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五、細化健全氣象災害預防工作
首次明確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透過建立風險閾值庫,健全氣象災害基礎數據,爲氣象災害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氣象風險預警服務業務提供基礎支撐。
建立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度。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防禦重點單位負有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確立應急管理人、定期巡查、安全培訓等法定職責。
規範制定應急預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
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普及,提高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公衆防災減災意識,引導農村居民主動預防氣象災害。
六、細化停課停工和安置措施指引
停課措施。條例借鑑香港經驗,致力於推動公衆養成看到特定預警信號就自動停課的習慣,規定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即爲停課信號,停課信號生效期間,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停課。
停工指引。條例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併爲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細化氣象災害主要預防措施
颱風災害: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海臺風應急預案和海上臺風應急預案,提高沿海城市對臺風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
暴雨災害:根據暴雨在城市和農村造成的不同災害種類作出規定,如針對暴雨引發城市積澇風險,規定城市排水管網和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針對暴雨引發農村地質災害風險,規定政府指導農村居民做好房屋選址,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雷電災害:確立“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定農村學校、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八、細化氣象災害資訊共享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等22個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資訊共享機制,除依法共享氣象資訊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也應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有關資訊。
九、細化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傳播
加強預警資訊服務設施建設。規定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設立預警傳播設施;加強邊遠農村、山區、漁區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裝置等接收終端建設,透過現代科技與原始手段相結合,擴大氣象預警資訊覆蓋面。
細化預警資訊傳播要求。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向公衆傳播氣象預警資訊,涉及停課的預警信號生效後,廣播、電視媒體還應當不間斷滾動播出氣象臺站監測到的颱風、暴雨最新情況和防禦指引。此外,爲強化基層以及特定場所的預警資訊傳播,條例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學校、醫院、車站、機場等場所管理單位應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資訊的職責。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高溫、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爲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海洋漁業、安全監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報、預警的聯防制度和應急預案主動響應、資訊溝通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氣象災害防禦經費投入,保障當地氣象觀測、預警資訊發佈和傳播、應急處置、災害評估與調查、人工影響天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的支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資訊發佈和傳播、防雷減災、氣象應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加強氣象科普場館或者設施的建設,提高社會公衆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培訓課程,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氣象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並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提高科學避險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參與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發展。
鼓勵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宣傳和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發生機理、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技術研究,鼓勵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人才培訓制度、人才共享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並及時更新,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氣象災害防禦社會組織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分佈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防禦重點區域、風險閾值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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