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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條例》起草說明

條例1.58W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爲幫助大家瞭解更多,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條例》起草說明,供大家閱讀參考。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是近年來中央倡導實施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工程的重要載體,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養,引領社會風尚,凝聚社會力量具有積極推動作用。2015年,中宣部、中央文明辦在我州奇臺縣召開“踐行核心價值,開展全民公益”現場經驗交流會,提出了全國學習奇台經驗的號召。爲不斷推進此項活動上水平、上臺階,有必要將我州開展全民參與公益活動的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爲地方性法規,依法引領、促進和保障公益活動廣泛、深入、健康發展,爲實現昌吉州穩定當表率,發展先行者的目標發揮基礎支撐作用。

2016年3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確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規立法權。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規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動的實踐成果,進一步提高全民參與公益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明確各行政、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公益活動開展中的職責和任務;明確公益活動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動中產生法律糾紛,顯得尤爲重要和必要。同時,條例的成功制定將是全國在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僅具有獨創性,同時將爲全國公益活動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實踐經驗。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和主要依據

今年年初,州黨委將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工作列入《州黨委常委會2016年工作要點》,並將任務分解由州人大常委會牽頭完成。州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納入《自治州“十三五”立法規劃》和《自治州人大常委會2016年工作要點》,將此立法項目作爲自治區人大確定我州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規立法權後的首部法規加以推進,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會主任索躍爲組長,由州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辦、文明辦、民政局等單位組成的條例起草小組。對於全民公益活動進行立法是一項創新性工作,目前並無直接的上位法作爲立法依據,在法條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等8部門印發的《關於支援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的意見》爲立法依據;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爲體例參照;以我州公益活動實踐和各省市志願服務立法經驗爲基礎內容,學習借鑑了北京、上海、福州等省市志願服務工作條例,特別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年6月29日頒佈的《關於深入開展全民公益活動的決定》的經驗和做法,《條例(草案)》前後修改8稿,並於11月初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將《條例(草案)》及起草情況向州黨委專題報告。按照州黨委常委會決定要求:鑑於《條例(草案)》內容涉及政府職責和職能部門較多,州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轉交州人民政府進行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將此項工作交州政府法制辦具體辦理,州政府法制辦於2016年11月8日—23日透過書面致函、西部庭州網站發佈徵求意見公告等形式向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州直各羣團組織、部分駐州單位、企業以及社會公衆廣泛公開徵集意見,並於11月25日邀請自治區、州十位專家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專家論證諮詢會,對《條例(草案)》管理實踐與立法技術上的疑難問題法學專家給出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針對徵集到的.修改意見及專家論證會提出的近六十餘條意見和建議,州政府法制辦專門召開三次主任辦公會議,進行了認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和完善。12月21日《條例(草案)》順利透過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現以議案的方式提交州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

州政府法制辦重點從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邏輯性、表意性等五個方面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內容:

1. 規範和明確了公益活動的參與主體,《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活動參與者包括公益活動組織者和公益活動參加者。此條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夠參與公益活動的全部主體範圍,充分體現了“全民參與”這一內涵。

2. 對《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公益活動參與者的義務,從邏輯性和表意性方面進行了歸納修改。將《條例(草案)》中對公益活動參與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動,應當考慮參與者的年齡、身體、知識技能等條件與公益活動所要求相適應,並根據需要開展相關培訓;安排未成年人蔘與公益活動,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並徵得未成年人監護人同意;參與對專業水平要求較高的公益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許可證書;公益活動組織者安排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公益活動前,應當爲公益活動參與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內容統一併入公益活動參與者義務,第十四條由原來的六項修改爲九項。

3. 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公益活動協議內容進行了歸納整合,由原來九項修改爲六項。

4. 從合理性與邏輯性上對《條例(草案)》第三章保障與激勵章節中的保障措施、表彰獎勵、協調指導、考覈評價、服務與管理、鼓勵措施等方面進行了歸納整合。如,將散見於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協調指導職責歸納爲一條,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自治州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協調指導職責是:自治州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指導公益活動組織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對接、資格審覈、服務記錄、嘉許回饋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動效果。

5. 按照合法性原則對《條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責任進行了重新梳理。

6. 對《條例(草案)》中多處詞語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意圖從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確。

四、《條例(草案)》的結構框架。

《條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內容“精準實”,效果管長遠,操作有抓手,執行有依據,共五章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十一條。重點明確了公益活動的定義、範圍、原則、工作格局和管理職責等內容,明確公益活動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引導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組織協調、各部門配合實施、社會支援、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規定了每年五月第一個星期日爲“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日”,各縣市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每月確定一天爲各縣市全民參與公益活動日。

第二章公益活動參與者權利和義務共八條。明確了公益活動參與主體、公益活動參與者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簽訂公益活動書面協議情形和協議主要內容以及開展公益活動的禁止性條款。

第三章保障與激勵共十條。圍繞公益活動保障鼓勵措施、表彰獎勵和考覈評價等方面,就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支援、保障以及社會責任作出了規定:鼓勵公民個人根據自身能力和特點,合理安排時間,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公益活動中發揮帶頭示範作用。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公衆人物和其他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組織,參加公益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將其工作人員參與公益活動的情況,作爲其考覈、晉升的重要參考。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公益活動參加者。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組織、參加公益活動的資訊納入其誠信檔案。公民個人參加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經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認定,可在教育、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方面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三條。明確對公益活動組織者和參加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各類評優選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通報,建議取消精神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或文明單位創建資格,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借用公益活動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公益活動組織者、參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動期間發生的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一條。條例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