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
爲促進全民閱讀,推動學習型社會建設,制定了《全民閱讀促進條例》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日前,爲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公衆可以在2017年4月30日前,透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透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3.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
發佈部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
起止時間:2017-03-31 至 2017-04-30
附: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全民閱讀,推動學習型社會建設,豐富人民羣衆精神文化生活,增強公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社會文明程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引領,提升公民閱讀興趣,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高公民閱讀能力,引導形成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社會氛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全民閱讀,是指公民爲獲取資訊、增長知識、開闊視野、陶冶性情、培養和提升思維能力的讀書行爲。
本條例所稱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優秀出版物創作出版、完善閱讀設施、改善閱讀條件、組織開展閱讀活動、營造良好閱讀氛圍等工作。
國家倡導、支援學校在校學生在完成學習任務的同時,積極參與全民閱讀。
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所需資金納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透過捐贈、贊助等方式支援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並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閱讀開展
第九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民閱讀計劃,明確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透過舉辦讀書節、圖書展會、讀書徵文、演講誦讀等活動,動員、示範、引導公民參加全民閱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全民閱讀。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根據聯繫和服務羣衆的特點,組織開展全民閱讀。
第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積極開展與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狀況相適應、有利於培養閱讀興趣和閱讀習慣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利用語文等課程組織學生閱讀學習,開展校園閱讀活動,提高學生閱讀能力,並加強對教師的閱讀指導培訓,提高教師的閱讀指導能力。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當鼓勵和指導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閱讀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開展家庭閱讀、親子閱讀,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培育良好家風,促進未成年人閱讀習慣養成。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透過領導示範、組織活動等方式鼓勵本單位人員參與全民閱讀;有條件的可以設立職工書屋,爲本單位人員提供閱讀便利。
第十四條 監獄、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應當爲服刑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閱讀條件,開展閱讀活動。
第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應當透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營造全民閱讀氛圍,增強公民閱讀意識。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爲全民閱讀活動提供志願服務,向公衆傳播閱讀理念、開展閱讀指導。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開展全民閱讀時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八條 組織開展大型全民閱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全民閱讀保障
第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支援和引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等作品的創作出版。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公佈優秀出版物書目。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有利於培養未成年人感悟閱讀意義、體驗閱讀樂趣的動漫、遊戲等創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促進閱讀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促進數字閱讀和閱讀便利化。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推廣階梯閱讀。
出版單位應當根據階梯閱讀的要求,在出版物顯著位置標識適宜的年齡段。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有關標準,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有計劃地建設覆蓋城鄉、實用便利、服務高效的全民閱讀設施。
本條例所稱全民閱讀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衆開放,爲公民提供閱讀服務的公共圖書館、青少年宮、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公共閱報欄(屏)等場所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全民閱讀設施的功能,向公衆提供出版物借閱、閱讀指導、閱讀能力培訓等服務並公示服務項目,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全民閱讀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全民閱讀設施應當向公衆免費開放,公示開放時間,並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爲視障等閱讀障礙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聲出版物等,並逐步改善視障等閱讀障礙者的閱讀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與各級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校加強合作,支援和幫助學生利用全民閱讀設施開展校外閱讀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向公衆提供全民閱讀服務。
國家鼓勵實體書店宣傳展示優秀出版物,並根據自身條件開闢閱讀空間、開展讀書活動。
第二十八條 車站、機場、碼頭、遊客中心、賓館、銀行、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根據自身條件,設立相應的全民閱讀設施,爲閱讀提供便利。
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根據自身條件,安排相應的場地和設施,爲閱讀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佔、挪用全民閱讀資產及資金,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全民閱讀時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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