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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學前教育條例徵求意見

條例1.97W

近日,陝學前教育條例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陝學前教育條例徵求意見

4月1日,《陝西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4月17日。

《條例》規定,年滿3週歲的學齡前兒童應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申請入學。學前教育機構嚴禁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或測查,應按照有利於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班。可以實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辦學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別設定,也可混合設定。

學前教育機構收費和經費使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收費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實施監管。

學前教育機構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堅持以遊戲爲基本活動,科學安排教育內容和方法,滿足學齡前兒童感知、體驗、探索需求,保護、培養學齡前兒童的興趣和想象力。禁止對學齡前兒童以集中授課方式開展漢語拼音讀寫、漢字讀寫、數字書寫運算和外語認讀拼寫等訓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可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規收費,違規使用經費的;擅自改變學前教育機構使用性質和規模的;未按規定使用工作人員的;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人格等損害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未執行保育教育、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的。

如果你對《條例》有建議,可在4月17日前透過以下方式提出:通訊地址: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郵政編碼:710006,聯繫人蔡軍,電話:63916419,傳真:63916444,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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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學前教育條例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爲了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規範學前教育活動,保障學齡前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用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機構,包括幼兒園、保育院和幼兒教學點等。

第三條〔發展原則〕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原則,實行省市統籌協調,以縣爲主,鄉鎮(街道)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將學前教育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學前教育資源配置,建立學前教育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學前教育監督管理工作。

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和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協助做好學前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學前教育方針、政策;

(二)開展學前教育業務指導;

(三)實施學前教育機構分類定級管理;

(四)開展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

(五)組織開展學前教育研究;

(六)開展督導評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婦聯、殘聯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扶助規定〕 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等入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八條〔鼓勵倡導〕 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倡導開展3週歲以下嬰幼兒的早期教育。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資源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建設發展和人口分佈變化情況,科學佈局學前教育機構,並適時調整。

學前教育機構的佈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齡前兒童的數量分佈、流動趨勢、保育教育需求等情況,每10000至15000常駐人口至少設定一所學前教育機構;人口較爲分散的農村地區,應當根據條件適當增設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條〔建設用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中預留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用地,並按照公益事業用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批准的學前教育機構建設性質和規模,不得侵佔、破壞學前教育設施。

第十二條〔城區配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定學前教育機構,並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在辦理居民區規劃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農村配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學前教育機構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