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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條例1.24W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透過根據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衆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範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本市鼓勵、支援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佈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爲;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爲,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並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外立面破損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爲清洗、粉刷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約定的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設定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佈。

景觀燈光設施設定不符合規劃或者有關技術規範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不符合規劃的,可以強制拆除,對不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可以強制停止使用,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並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啓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佈。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要求設定。違反規定設定戶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強制拆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設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定者,應當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定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颱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定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強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關管理部門對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調整的,應當事先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並對設定者因戶外廣告設施調整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築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爲分界。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兩側建築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牆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牆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築物破牆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准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掛,並在期滿後及時清除。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招貼欄,並負責日常管理。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公共招貼欄中。

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爲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刻畫、塗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佈宣傳品、標語進行宣傳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刻畫、塗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佈宣傳品、標語中公佈其通信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爲人,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暫停其使用。違法行爲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出現的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應當組織清除。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佈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爲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於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杆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在臨街建築物外牆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定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水泥、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採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違反規定未採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行駛,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爲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爲: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五)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佔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七)有損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爲。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運垃圾亂倒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並要求違反行爲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後,發還運輸工具;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定標準的收集容器,並保持正常使用。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進行水面漂浮物打撈和船舶垃圾、糞便接收作業的,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將糞便倒入倒糞站,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在物業公司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並做到垃圾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築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並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並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未按規定設定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設定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渣土和材料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及時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可以代爲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可以代爲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從事廢棄物接納作業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定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居民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隻五十元處以罰款。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並採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污染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