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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重點內容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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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爲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重點內容釋義,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校車的定義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按照條例規定,有鑑於目前尚無幼兒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

二、校車使用規定

條例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條例規定: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5月份,仙女鎮正誼小學購買了一輛小學生專用校車。按照省交巡警總隊有關意見:公安交巡警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配合教育行政、交通運輸部門,對正在運營的接送學生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對照《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條件、駕駛人資格條件,對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進行嚴格檢查並登記備案,切實掌握底數。對符合條件的,要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條例》的規定,在7月5日前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相關運營手續、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校車駕駛資格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並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本級公安交巡警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責令停止接送學生。要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的規定,在專用校車註冊登記和校車標牌核發時,認真檢查車輛座位數和核載人數、校車外觀標識,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配備以及衛星定位裝置安裝等情況。

三、校車駕駛人規定

條例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

按照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上述6項條件的證明材料。校車及客貨運駕駛人違法記錄查詢(含各縣市)統一到揚州市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二樓視窗(史可法路77號)查詢;安全駕駛查詢到揚州市車管所一樓一號視窗辦理(秦郵路969號)查詢。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同時按照公安部《加強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指導意見》,凡是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在5月1日以後的校車及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須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