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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鐵乘坐守則

守則3.35W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地鐵票務管理,維護地鐵乘坐秩序,根據《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實施管理活動以及乘客乘坐廣州地鐵,應當遵守《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及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守則在地鐵車站內公佈,乘客持地鐵車票進入地鐵付費區,即表示已知有關規定並同意遵守。

第四條 本守則所稱票務規則,是指乘坐地鐵的收費標準和票務處理原則等規定。

本守則所稱乘車規則,是指廣州地鐵設施範圍內的乘客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的治安管理、安全保護、環境衛生等規定。 第二章 票務規則

第五條 廣州地鐵線網票價按里程分段計價:起步4公里以內2元;4至12公里範圍內每遞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範圍內每遞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後,每遞增8公里加1元。

第六條 票價優惠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及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公告

第七條 乘客憑有效車票進入地鐵付費區,實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使用同一張車票進、出閘,一張車票不可多人同時使用。

第八條 單程票在地鐵車站發售,乘客當天在發售站進站乘車有效。 第九條 乘客在同一車站進出閘,單程票在出閘時由閘機回收,普通月票卡扣除一個乘次,持其他車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車票種類的最低單程票價。

第十條 每位乘客可以攜帶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3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攜帶行李總重量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內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1.3米以上、1.6米以內的,應加購2元的行李票;總重量超過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十一條 對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按出閘站的線網最高單程票價收取車費,已在無效車票上扣除的金額不計算在內。屬於單程票的,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予以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持無效車票乘車:

(一)使用的車票資訊資料非經車票發行人允許進行了塗改、刪除或損壞;

(二)使用逾期車票;

(三)使用車票者的身份與車票種類及車票所示資訊不符。

第十二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帶一名身高不超過1.2米的兒童;攜帶的兒童超過1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身高超過1.2米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十三條 乘客每次乘車從進閘到出閘的有效時限根據線網允許的最遠乘車裏程、列車的速度及乘客候車、換乘所需的合理時間確定,具體由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在各車站公示明確。

超過有效時限的,乘客須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支付車費,但因廣州地鐵運營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四條 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須補交超程車費。

第十五條 乘客乘坐一個車程既超時、又超程的,須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支付車費,但因廣州地鐵運營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六條 車票已有在地鐵車站的進閘記錄而乘客未進閘的,可在20分鐘以內在發售站免費辦理消除記錄手續。自有進閘記錄之時起超過20分鐘乘客未進站的,單程票作廢由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予以回收,普通月票卡按1.9元支付車費,其他車票按所使用車票種類的最低單程票價支付車費,但因廣州地鐵運營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七條 進閘時沒有在閘機驗卡區正常感應的車票(即沒有進閘記錄),持單程票的以發售站爲出發站支付車費,持普通月票卡的按一個乘次支付車費,持其他車票的乘客應向車站說明出發站名稱等情況,由車站按其所持車票種類收取車費。

第十八條 普通月票卡當月乘次用完後或月票資訊無效的,按普通羊城通押金卡處理。

第十九條 已購買的單程票沒有進閘記錄且票內資訊能被讀取,自購買之時起不超過30分鐘的,乘客可以在發售站辦理退票。單程票在售出30分鐘後一律不辦理退票。

第二十條 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應當接受其發行且准許使用儲值車票的退票申請,在收回車票後將押金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還押金:

(一)車票芯片損壞;

(二)車票上有孔、缺邊、缺角;

(三)票面被塗寫或張貼異物;

(四)票面有裂痕或有明顯的摺疊、刻劃、扭曲痕跡;

(五)票面有無法清除的污漬。

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按前款規定辦理儲值車票退票手續,按車票所儲存資訊或車票票面號碼能查詢到車票餘值的,應將餘值退還。車票所儲存資訊失效並且票面號碼不能識別的,視爲沒有餘值。 第三章 乘車規則

第二十一條 不得攜帶以下物品進入車站或其他地鐵設施:

(一)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但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二)寵物、家禽等動物,但正在執行公務的專用動物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四)氣球以及鋤頭、扁擔、鐵鋸、鐵棒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響地鐵設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條 在車站(含站臺)、列車或其他地鐵設施內禁止以下行爲:

(一)追逐打鬧、滋事鬥毆;

(二)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等;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四)強拉車門或屏蔽門,阻止車門或屏蔽門關閉,強行上下車; (五)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七)損害、毀壞地鐵設施或擅自移動、遮蓋地鐵設施範圍內的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八)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九)攜帶自行車及手推車乘車,但符合本守則第十條攜帶行李規定的除外;

(十)其他危害地鐵設施安全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在車站(含站臺)、列車或其他地鐵設施內有以下行爲:

(一)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者未經許可派發印刷品;

(二)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進行其他營銷活動;

(六)在禁止吸菸區吸菸;

(七)躺臥、踩踏座席;

(八)在列車上進食;

(九)其他影響地鐵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爲。

第二十四條 身高1.2米以下兒童必須由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對於因服用酒精、藥物或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廣州地鐵工作人員可以酌情決定禁止其進站乘車或要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五條 搭乘地鐵設施範圍內自動扶梯的,應站穩,握好扶手;同行人應照顧好兒童和老人;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跑。

第二十六條 乘客應在站臺黃色安全線內側排隊候車,在車停穩後依次登車;乘客候車時應照看好所帶小孩;禁止在站臺邊緣與黃色安全線之間行走、坐臥、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門。

列車到達終點站後,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擠,乘客應注意自我保護防止掉下站臺或被列車擠傷。

第二十八條 上下車時,乘客應留意列車與站臺間的空隙,當列車與屏蔽門出現燈閃鈴響時,停止上下車。乘客不得手扶列車車門或擠靠車門。 第二十九條 地鐵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乘客應保持鎮靜,聽從廣州地鐵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擅自開啟車門強行下車。 第三十一條 廣州地鐵工作人員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的,乘客應予配合。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守則所稱車票,是指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發行的車票、廣州羊城通有限公司發行的羊城通IC卡(包括普通羊城通押金卡、普通月票卡、學生票、老人優惠票卡、重度殘疾人優惠卡)以及准許在廣州地鐵使用的紀念票等特別車票。特別車票的發行公告在票務方面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本守則所稱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是指出閘站與地鐵線網中可到達出閘站的最遠出發站之間的單程票票價。 本守則所稱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守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地鐵票務規則》(穗建法[2006]757號)、《廣州市地鐵乘客票務守則》、《廣州市地鐵乘車守則》、《廣州市地鐵乘客安全守則》(穗建法[2000]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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