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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範

守則2.9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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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築、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佈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築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採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於沖洗、排水通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