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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修訂)

守則2.02W

爲加強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修訂),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修訂)

第一條 爲加強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工作人員的管理,規範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行爲,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證券期貨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衆利益,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工作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的行爲規範,自覺遵守證監會的各項紀律。

第四條 工作人員應堅持勤政、廉政、高效、務實的工作作風,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依法制止證券期貨市場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爲。

第五條 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依法監管,熱情服務,虛心接受監督,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

第六條 工作人員應樹立和維護證券期貨監管人員的良好形象,不得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迷信、賭博活動以及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活動。

第七條 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的.規定

工作人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和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證監會同一部門或者同一派出機構任職或者擔任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工作人員在處理證券期貨監管業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前款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單位等被監管對象進行接觸,更不得對應迴避事項施加任何影響。

工作人員不得在任何被監管的機構以及其他任何營利性機構兼任職務或者擔任顧問;未經批准,也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單位兼任職務或者擔任顧問。

第八條 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以及證監會工作人員的保密守則和注意事項,不得探詢、獲取、使用授權職務外的保密資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應保密的非公開檔案或者資訊。

第九條 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交易內幕資訊或者爲他人買賣證券提供諮詢。

第十條 工作人員在教學、演講和寫作中,內容涉及國家證券期貨市場資訊的,必須真實、客觀。禁止編造或者傳播虛假資訊,或者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資訊誤導。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工作人員不便拒絕或者無法退回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應及時上繳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工作人員在到職以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經持有股票的,應當向人事部門提交開戶情況的報告,並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調出或者離開證監會的,在十二個月內不得在被監管單位任職,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守則的,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守則由證監會監察局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標籤:工作人員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