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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綠線管理技術規定

規定2.46W

爲加強城市綠線管理,保證城市綠線的實施,制定了長沙市城市綠線管理技術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長沙市城市綠線管理技術規定

1 總 則

1.1 爲加強城市綠線管理,保證城市綠線的實施,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長政發〔2010〕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的規劃、實施和監管等活動。

1.3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城市綠地(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和生產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和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綠線、規劃預留綠地綠線和古樹名木綠線。

1.4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線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爲依據,按照城市現有綠地、公園、風景名勝、園林文物、古樹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開敞空間及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1.5 城市綠線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市園林綠化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 規劃管理

2.1 長沙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2 城鄉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出的綠地規模和指標要求進一步細化落實,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明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生產綠地定位、定性、定量的規劃控制要求。對於現狀已建成大量建築物、構築物,經調查論證無法按規劃期限實施的規劃預留綠地,應由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組織論證重新落實新的綠地以確保規劃綠地的實施。

2.3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建築總平面方案應符合本規定,具體應當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明確綠地佈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除城市綠地外,其他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附屬綠地率必須符合《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長沙市綠地系統規劃》指標要求。因特殊情況不能達到以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用地的性質予以專項審定,需要交納綠化補償費的,必須按有關規定標準交納所缺面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

2.4 編制新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詳細規劃設計和修訂已建成公園綠地的詳細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必須符合《城市綠地設計規範》、《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依法報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規劃設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2.5 本市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風景資源價值的公園編制公園詳細規劃設計時,在公園周邊應劃定公園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及明確保護控制要求,由城鄉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實施規劃管理。

公園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控制要求必須考慮重要的景觀廊道、街道介面、天際線、節點的保護要求,必須嚴格控制該區域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密度、形式、色彩和風格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得與其獨特的自然景觀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人文景觀相沖突。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活動,應當結合公園專門編制城市景觀規劃或城市設計,報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內容應符合批准公佈的保護控制要求。

2.6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可以按規劃要求進行地下、半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綜合防災避險設施建設,但不得影響妨害城市綠線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建設,其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方可進行建設。

(一)利用城市綠地進行地下、半地下空間複合利用應遵循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植物正常生長,確保綠地功能正常發揮的`開發利用原則,應符合以下綠地地下空間開發指標:

綠地規模<0.5公頃的,禁止地下、半地下空間開發(市政、綠化設施除外)。

綠地規模≥0.5公頃,可開發地下、半地下空間的佔地面積不得大於綠地總面積的30%,原則上用於建設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得進行商業性質的開發。

(二)城市綠地的地下、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必須滿足植物正常生長所需的土層厚度(地下設施頂板上最小覆土厚度宜≥1.5 米)、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環境要求,且應當避讓地上較有規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態意義的植物羣落以及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等。地下、半地下空間設施抗震設防必須符合長沙市抗震設防烈度6度,重點項目7度的標準。

(三)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面綜合防災避險設施建設應符合城市綠地設計和公園設計等規範的要求,不影響綠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應儘可能利用園內的硬質鋪裝場地,平坦區域,採用疏林和草坪方式進行綠化的開敞空間等提供避難場所,環衛等避難應急設施可採取隱蔽方式設定,以保證綠地的綠化用地比例、綠化覆蓋率和植物的正常生長。

2.7 城市慢行系統和市政走廊可以按規劃要求結合城市綠地設定,當在城市綠線範圍內“借道通行”時不得影響妨害城市綠線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建設,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獲得專項認定後方可進行建設。

3 綠線調整

3.1 已經批准的城市綠線只允許存在以下特殊情況時進行調整。

(一)城市總體規劃等上位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

(二)國務院批准的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的需要;

(三) 因保護自然資源、景觀環境及有利於規劃綠地實施建設的需要,經市園林綠化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認定確需調整的。

3.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已經批准的城市綠線,綠線調整涉及到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應按相關程序辦理。

(一)調整城市綠地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面積,只允許對綠地的形狀、輪廓邊界和局部範圍內的位置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應按3. 3各類城市綠線調整基本原則執行。

(二)古樹名木綠線不得進行調整。

(三)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的綠線調整必須編制綠線局部修改論證報告,具體應包括調整原則、調整理由、調整論證(綠地功能性影響論證、道路交通影響論證、生態環境影響論證、歷史文化保護影響論證、空間景觀影響論證等)及結論、調整方案等內容。修改論證報告成果一般包括:修改說明書、圖紙(達到詳細規劃深度要求)、附件,修改方案電子文檔。所有圖文成果和電子文檔均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要求。

3.3 各類城市綠地綠線調整基本原則如下:

3.3.1公園綠地綠線

(一)對綠地形狀和輪廓邊界進行調整應有利於綠地用地完整性和可達性,不得分割綠地,造成綠地進一步破碎化,調整不得減少每塊綠地的面積。

(二)對綠地位置進行調整必須保證不減少所在片區的公園服務半徑覆蓋範圍,已位於其他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範圍的綠地,可以在所在片區範圍內進行位置調整,位於其他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範圍空白區的綠地,位置調整距離應不超過1公里,公園綠地位置調整應儘量覆蓋空白區域。

(三)綠線範圍內的水面應予保護,可依據規劃設計方案對岸線進行微調,但不得減少水面面積。

(四)公園綠地綠線調整細則應按以下原則執行:

u 綜合公園

1)一般規模應≥10公頃,其中市級綜合公園規模一般應≥20公頃。綜合公園應具有2個及以上方向的可達性,必須有一條邊界與城市道路紅線重合,且長度應不小於200米,條件確實不允許的,必須設定通道使主要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銜接。

2)沿城市主、次幹道開設的主要出入口其位置邊線最近點必須距離道路交叉口、匝道口拐彎處邊線80米以上。

3)一般必須保證用地完整,不被城市道路和其他建設用地分割而破碎化,現狀條件確實不允許的,被分割的地塊之間必須有人行通道(人行橫道、地下通道、天橋等)連接,保證公園遊覽系統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公園中山體(坡度大於25%和相對高差大於30m的山林地)、水體所佔公園總面積的比例不應過大,必須保證一定規模的公園平地,規模≥20公頃的市級綜合公園該比例最大不超過90%,規模<20公頃的區級綜合公園該比例最大不超過85%。

u 社區公園

1)社區公園分爲居住區公園和小區遊園兩級。居住區公園一般規模≥5公頃、 <10公頃,應與居住區級道路紅線重合,且重合長度應不小於50米,並向其開設主要出入口。小區遊園一般規模≥0.5公頃、 <5公頃,應與小區級道路紅線重合,且重合長度應不小於50米,並向其開設主要出入口。

2)公園中山體(坡度大於25%和相對高差大於30m的山林地)、水體所佔公園總面積的比例不應過大,必須保證一定規模的公園平地,居住區公園該比例最大不超過90%,小區遊園該比例最大不超過85%。

3)規模5公頃以下的小區遊園應滿足有不少於1/2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並便於設定兒童遊戲設施和適於老年人、成人遊憩活動。

u 專類公園

1)應根據不同類型確定公園規模,最小爲2公頃,其中,兒童公園宜≥2公頃,植物園宜≥40公頃,專類植物園宜≥2公頃,動物園宜≥20公頃,專類動物園宜在5-20公頃之間。

2)專類公園應具有2個及以上方向的可達性,必須有一條邊界與城市道路紅線重合,規模≥20公頃的其重合長度應不小於200米,規模<20公頃的其重合長度應不小於100米,條件確實不允許的,必須設定通道使主要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銜接。

3)一般必須保證用地完整,不被城市道路和其他建設用地分割而破碎化,現狀條件確實不允許的,被分割的地塊之間必須有人行通道(人行橫道、地下通道、天橋等)連接,保證公園遊覽系統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公園中山體(坡度大於25%和相對高差大於30m的山林地)、水體所佔公園總面積的比例不應過大,必須保證一定規模的公園平地,規模≥20公頃的該比例最大不超過90%,規模<20公頃的該比例最大不超過85%。

u 帶狀公園

1)一般規模應≥2公頃,寬度不小於20米,長度1000米以上,便於設定供短暫休憩的設施和起隔離、綠化、美化作用的園林植物景觀。

2)沿城市水系兩岸設定的帶狀公園(風光帶),應滿足規劃最低寬度要求,位置應設於河道防洪堤內堤腳外側。

3)除城市道路外不允許被其他建設用地分割,保證帶狀公園一定的連續性,被分割的綠地之間必須有人行通道(人行橫道、地下通道、天橋等)連接,保證公園遊覽系統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因特殊情況需要分割帶狀公園新設出入口的,當開口寬度大於7米(公園主路最大寬度)時,應按照道路實際佔用的綠地面積,依據佔補平衡原則落實新的綠地。佔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u 街旁綠地

1)一般規模應≥0.04公頃,寬度不小於8米,長度50米以上,便於設定供短暫休憩的設施和起隔離、綠化、美化作用的園林植物景觀。

2)因特殊情況需要分割街旁綠地新設出入口的,當開口寬度大於7米(公園主路最大寬度)時,應按照道路實際佔用的綠地面積,依據佔補平衡原則落實新的綠地。佔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代碼 公園綠地類型 規模 邊界與道路紅線重合長度(單位:米) 公園中山體、水體所佔公園總面積的比例

G11 綜合公園 市級公園 ≥20公頃 ≥200 ≤90%

區級公園 ≥10公頃,<20公頃 ≥200 ≤85%

G12 社區公園 居住區公園 ≥5公頃,<10公頃 ≥50 ≤90%

小區遊園 ≥0.5公頃,<5公頃 ≥50 ≤85%

G13 專類公園 ≥20公頃 ≥200 ≤90%

<20公頃 ≥100 ≤85%

G14 帶狀公園 ≥2公頃,寬度不小於20米,長度1000米以上 - -

G15 街旁綠地 ≥0.04公頃,寬度不小於8米,長度50米以上 - -

3.3.2防護綠地綠線

(一)對防護綠地輪廓邊界進行調整,不得對城市整體綠化結構產生破壞性影響,必須滿足防護綠地結構上的連續性和規劃最低寬度要求。

(二)防護綠地一般不得進行位置調整,如規劃調整後防護對象和防護要求不存在的,宜變更爲其它性質的城市綠地。

3.3.3 廣場用地綠線

參照《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

3.3.4附屬綠地綠線

(一)附屬綠地包括居住用地附屬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工業用地附屬綠地、物流倉儲用地附屬綠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

(二)對附屬綠地的形狀、輪廓邊界和局部位置進行調整必須經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調整必須按2.3規定的附屬綠地各類用地綠地率指標要求執行。

3.3.5其他綠地綠線

其他綠地綠線調整必須符合長沙市基本生態控制線規劃要求,嚴格保持主要山體、水體、綠地和生態網絡的結構完整,應有利於綠地的原生態保護,可根據現狀情況靈活改變平面形狀、長寬比例、輪廓邊界等,但不得進行位置調整,不得減少綠地面積,不得造成綠地進一步破碎化。其他綠地除按照規劃安排少量休閒旅遊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建設,以原生態保護爲基本原則。

3.3.6生產綠地綠線

(一)對生產綠地的形狀、輪廓邊界和位置進行調整必須由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

(二)生產綠地綠線調整不得影響規劃城市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4 實施監管

4.1 城市綠地綠線必須嚴格按照已批准公佈的內容實施和管理,綠線範圍內各類城市綠地的實施建設必須符合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4.2 古樹名木綠線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古樹名木資源的分佈和保護要求實施管理,具體按《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長沙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長沙市古樹名木綠線的保護範圍爲樹木樹冠垂直投影外緣3米範圍。

4.3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已建成綠地、規劃預留綠地和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及維護,現有綠地按屬地管理的原則逐一確定責任管理單位。

4.4 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和實施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違反《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應予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本市規劃區範圍內附屬綠地綠線的監督檢查由市城鄉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查,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4.5 依法批准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公衆監督,具體應包括城市綠線的範圍、位置、類別、名稱、規模、容量、交通組織、配套設施、保護建設要求等內容,使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更加透明和規範。批准公佈的規劃公園綠地綠線應當在規劃用地界線四方的醒目位置豎立公示牌,公示綠線基本情況和規劃管理要求。

5 附則

5.1 本規定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