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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015

辦法2.52W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法2015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透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援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佈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覈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覈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覈或者審覈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爲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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