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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辦法2.29W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覈、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複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並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覈同意後,簽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