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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寫作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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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寫作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民事上訴狀文書樣式供民事、經濟案件的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時使用。

上訴狀,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該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書面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上訴人是享有上訴權的人,被上訴人是上訴人的對方當事人。凡是在一審程序中具有實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都可成爲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具體包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均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部分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都可以作爲獨立的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的,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爲共同被上訴人或者以其中的一方爲被上訴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因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凡法院判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訴,但只能作爲參加之訴對方當事人的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享有上訴權的人,一般是自己透過提起上訴,行使其上訴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上訴。委託代理人經被代理人特別授權的,也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提起上訴。

二、必須是對法律允許上訴的裁判提出上訴

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駁回起訴的裁定。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進階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所作的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所作的判決。

不得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第一審法院所作的除三種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外的裁定;二審法院所作的裁定;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定。

不得提起上訴的判決包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依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決。

三、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對判決是十五日,對裁定是十日,都是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法定的上訴期限一般不得變更。如果確有法定事由需要順延的,應報請人民法院批准。

上訴期限的計算可能因各種情況而有變化。一審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律文書的次日起分別計算,但是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以最後一個收到法律文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計算,即最後一個收到裁判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而無人上訴時,該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上訴期間,從共同訴訟人中最後收到裁判書的人收到時間的次日起計算,而普通的共同訴訟,由於其爲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分別計算上訴期限。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訴訟,其上訴期應從最後收到裁判的代表人收到裁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四、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是當事人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第一審法院所作裁判的訴訟文書。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某些當事人在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即表示不服要上訴,但過後又不想上訴了,還有些當事人當庭表示不上訴,過後又想上訴,爲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利,應採取較爲慎重的書面形式,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狀。人民法院也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口頭上訴是無效的,應當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遞交上訴狀的,視爲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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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的寫作技巧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交的法律文書。

一、掌握民事上訴狀的六個部分

(1)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3)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

(5)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透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6)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

三、明確上訴狀交到哪個法院,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申請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法律規定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對於特殊案件,爲了擔心過了上訴期,可以同時向兩級法院遞交上訴狀。

另外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有些“惡人”告狀的案件,如現實生活中欠款已經償還只是沒有收回欠條,所謂債權人憑欠條再次起訴,以此想重複獲得欠款,追求非法利益,被告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還款的案件,對於這種惡人告狀的案件,上訴人是可以“託時間”的,可在15天上訴期快到期時提起上訴,也可採取郵寄方式遞交,另在交上訴期限快到時交上訴費或向法院遞交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這種申請經原審法院轉到上級法院,經上級法院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後,再將決定轉回原審法院,這樣必然使訴訟的期限長得很多,期間所謂“權利人”或者考慮訴訟之累或者經中間人出面調解,以追求最後較合理的解決。

四、學會確定上訴請求

實踐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銷”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發回重審”,上訴人應當根據原審錯誤的特點及自己的上訴目的,確定上訴的具體請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3)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卻支援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進而可明確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可以要求發“發回重審”的情形:(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2)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具體包括以下情形:①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②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④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又無法調解的;⑤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又無法調解的;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認爲應當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無法調解的。

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起訴。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