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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上訴狀格式範文

上訴狀3.23W

職務侵佔罪就是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職務侵佔罪上訴狀格式範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職務侵佔罪上訴狀格式範文1

上訴人:王xx,男,xxxx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被羈押在xx市臨江區看守所。

上訴人王xx因不服湖北省xx市臨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岸刑初字第368號提出上訴,該一審判決書認爲王xx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現請求判決王xx無罪。

上訴請求:

請求xx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臨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岸刑初字第368號,公正判決此案,改判王xx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王xx與xxxx網點網絡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間的關係是承包經營關係還是其下屬員工?這是一個經濟糾紛,是一個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刑事法律關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刑事審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擾插手正常的經濟糾紛是形成王xx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發生該案確實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觀事實,王xx與xxxx網點網絡有限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王xx就有權自主經營,支配承包單位的財務,有權支配承包經營部門帳戶上的資金。一審迴避了王xx與xx網點公司間的承包經營關係,是公開的“有罪推定”。

xx市xx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xx網點公司)幾年前是一個資不低債的虧損單位,20xx年3月份,總經理周魏主持經理辦公會議,明確王xx爲副總經理,全面負責拓展的各項業務,當年4月8日根據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精神,擬定了“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對承包經營責任人採取“風險抵押,先收後支,費用自理,借支啓動”的明確規定,爲了支援我王xx與拓展部之間的承包經營關係,我父母在內舉全家之力,先後賣掉多年盈利中的幾家網吧,投資了200多萬元作爲運作資金,還將我家一輛新別克車作爲風險抵押過戶到xx網點公司名下,王xx爲了完成承包任務,起五更睡半夜,頂着巨大的壓力,經過一年多的苦心經營,使xx網點公司在同行業中發展速度是最快的,總經理周魏還誇是“市宣傳部下面的一面旗幟”。經過王xx的苦心經營,xx網點公司就由幾家連鎖商發展成爲170多家加盟連鎖店,從發展速度和規模都是同行中領先的,成績和業績受到普遍讚揚。自從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東在拓展部工作中沒有投過一分錢,出過一份力,這幾年的經營和發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資。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紅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經營的拓展部利益爲已有,爲已用!特別是20xx年公司更換總經理後,我的冤禍橫來,經理黃土多等人設局陷害。但以下鐵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了我的清白,我沒有職務侵公罪的行爲:

1、根據xx網點公司的《會議紀要》、《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以及xx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周魏在《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上的簽字證明了王xx與xxxx網點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我王xx承包經營xx網點公司拓展部。

2、xx網點公司員工楊華、李慶、杜穎佳的證詞證明xx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周魏多次開會說明王xx是承包經營,王xx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是自己負責,王xx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帳。

3、從一審偵查機關的提交審計報長來看,xx網點公司和拓展部的帳目是分開設立的,說明二者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單位,拓展部是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單位。

4、xx網點公司與明星網吧(業主羅毅)簽定的《關於賠償事宜的補充協議》、《轉讓協議》收據、收條等證實了xx網點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許協議書時賠償是由王xx進行賠償的55萬元,而不是xx網點公司賠償的.,證明了xx網點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xx負責並承擔的,而不是由xx網點公司承擔和負責的,證實了拓展部是由王xx承包的。

5、王xx在承包經營中向xx網點公司交納了承包金20萬元,王xx在承包經營中向其承包經營的拓展部投入資金50萬餘元用於經營。詳見一審律師提供的黃巍、王景紅、張奎證詞,王xx根據發包人xx網點公司的要求,將自己擁有的一輛價值十多萬元的鄂AJK736別克轎車過戶到xx網點公司名下,作爲承包風險抵押物,但車子過戶後該車的保險,維修等費用仍由王xx支付。

以上證據和事實證明了王xx與xx網點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一審迴避這個承包經營關係,從而判定王xx犯了職務侵佔罪很顯然與法律是相悖的,一審的判決公然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一審公訴人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xx用杜穎佳銀行卡(拓展部帳戶)上的款項30萬元購買xx網點公司 31%的股權,而沒有提交證據說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款項是xx網點公司的資金或購買xx網點公司 31%的股權的30萬元的來源。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王xx動用xx網點公司資金30萬元購買xx網點公司 31%的股權構成職務侵佔罪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王xx購買xx網點股權的30萬地是王xx個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後王xx也進行了歸還,該款不是xx網點公司的款額。

根據本案事實:從杜穎佳卡上支付和購買股份的錢應認定是王xx個人所借的30萬元,xx網點拓展部是將李慶個人帳戶用作拓展部的帳戶,後來又將杜穎佳個人帳戶用作拓展部的帳戶,本案中李慶和杜穎佳個人帳戶都是拓展部的帳戶,王xx所借的30萬元打到了李慶卡上(即拓展部的帳上),這30萬元後來被用於拓展部的生產經營中,xx網點公司一直沒有歸還王xx此款,所以xx網點公司拓展部欠王xx個人30萬元,後來,從杜穎佳卡上支付的購買股份的30萬元不是拓展部的營業額,而是王xx個人借給拓展部用於經營的款額。

以下幾點亦可證明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公訴機關僅憑杜穎佳個人的證詞不能證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xx網點公司的款項。杜穎佳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否是xx網點公司的款項應有其它證據證明,或有關審計部門的審計證明。況且被告人王xx否認杜穎佳的說法。

2、公訴人在庭審中提交的用於證明被告人王xx用於購買xx網點公司股權的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的來源的公安機關於20xx年 6月18日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一審辯護人認爲由於在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中沒有列出上述證據,因此上述公安機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不能作爲本案的證據使用。況且,該證據所證明的匯款金額、匯款筆數與偵察機關此前提供的證明被告人王xx用於購買xx網點公司股權的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資金的進賬金額、進賬筆數不符。

3、偵察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帳目與杜穎佳銀行卡上的帳目有出入,審計報告上也沒有20xx年8月24日杜穎佳卡上進賬30萬元的反映。說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資金並不都是拓展部經營過程中收取的客戶的資金。也就是說杜穎佳銀行卡上的資金並不都是xx網點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項。

4、王xx購買xx網點公司股份的30萬元是王xx向吳仲信借的。有吳仲信、陳慶、陳鳳等人的證詞、借條和陳鳳在20xx年8月9日匯出10萬元借款的存摺流水單等證明。

四、王xx從沒有“侵佔”的故意。

從本案的情況看,購買xx網點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辦的,網點公司的總經理周巍要求王xx出資購買xx網點公司股份,到從拓展部的帳上支付30萬元購買股份,再到相關手續的辦理都是周巍一手辦理的。試問周巍總經理會經手或支援王xx侵佔自己公司財產行爲嗎?王xx對於購買股份從來是用自己的錢購買,王xx是向吳仲信借了30萬元並打到拓展部李慶的卡上,然後王xx將這30萬元卡交給新科房電子公司的老總張曉櫻,但王xx有接受,後來這卡就經由周巍轉到了杜穎佳手上,後來產生了周巍電話給王xx要付股份購買款時,王xx就同意杜穎佳處餘錢支付的,王xx從主觀上從沒有侵佔拓展部營業額購買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個一審中,公訴機關從沒有舉證出來,購買股權的款額系xx網點公司所有,也沒有排除該款系王xx個人所有,一審存在着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秩序違法的錯誤。

綜上所述,王xx與拓展部系承包經營關係,其所購買股份的事實應周巍總經理的要求而爲,且經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萬元的所有權不是xx網點公司所有,而是王xx籌借的,王xx是無罪的,一審作出王xx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七年重刑,依據的事實虛假,證據嚴重不足,請求二審公正獨立審理本案,改判王xx無罪。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職務侵佔罪上訴狀格式範文2

上訴人胡xx,男,xxxx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xx縣人,系耒陽市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住xx市珠暉區建國里居委會龍山裏7號2-5戶,因涉嫌職務侵佔罪,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耒陽市人民法院(20xx)耒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

2、請求依法宣告胡xx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偵查程序嚴重違法,偵查機關將尚未構成犯罪的上訴人以涉嫌職務侵佔罪而刑事拘留。

1、從公安卷可以看出,上訴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決定書上明確爲20xx年8月24日,也就是說,耒陽市公安局是20xx年8月24日對上訴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立案,並在同一天就對上訴人採取了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由於上訴人外出,耒公刑拘字(20xx)758號拘留證才於20xx年11月23日向上訴人宣佈。從這一事實可以看出,即使是上訴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成立,尚沒有達到挪用三個月的期限。由於上訴人是在外爲公司引資,他的開支費用沒有報帳,不能證明上訴人的涉嫌的罪名成立。同時,偵查機關將上訴人列爲網上追逃的對象,在九月份上訴人得知自己是網上追逃對象,不敢回公司報帳,致使本案拖至20xx年11月23日,上訴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才成立,也就是說,上訴人的罪是偵查機關“拖”出來的,因此,偵查機關就上訴人涉嫌職務侵佔的立案是錯誤的。

2、上訴人是20xx年11月20日回來的,即回公司準備處理公司的日常事務和將收取的黎金彪的98萬元交給財務進行處理,由於偵查機關已立案,上訴人無法報帳,只得到耒陽市公安局,上訴人於20xx年11月20日到偵查機關,一直留置在偵查機關,一審判決卻認定上訴人於20xx年11月22日投案自首。偵查機關從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11月22日非法拘禁了上訴人二天,嚴重違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且在這期間使上訴人無法與公司報帳結算,導致上訴人成爲戴罪之身。因此,偵查機關程序嚴重違法,將尚未構成犯罪的上訴人一拖再拖,“拖”成了罪犯,這完全不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二、一審判決採信耒陽市人民檢察院耒檢報鑑(20xx)62號檢驗鑑定書作爲本案的定案依據錯誤。

在本案偵查時,公安機關將本案的司法會計鑑定委託xx市人民檢察院進行鑑定。在案卷材料中,可以確定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沒有司法會計鑑定的資格,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鑑定是無效的。同時,從司法公正上來說,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是控方,控方提出控告,又出具司法會計鑑定,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是嚴重的不公正的。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這一鑑定書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上訴人要求對這一鑑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

三、一審判決的事實不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上訴人反覆地提出來,其收取的黎金彪的土地出讓金是償還公司的債務,這個債務包括上訴人在外借款給公司進行的經營活動,也包括以上訴人的名義借支給大舜公司的現金,也就是說大舜公司在20xx年、20xx年向上訴人借支600多萬元,上訴人僅僅在黎金彪處拿100萬元,大舜公司尚有500多萬元拖欠上訴人的,這一重要事實,都被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忽略,一審判決以上訴人不提供證據爲由,不支援上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這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其一,上訴人在羈押期間,即使是要求辯護人進行調查取證,但證據(公司的全部帳簿)都被偵查機關控制,無法取證;其二,偵查機關委託的是耒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鑑定,鑑定人員沒有就大舜公司的帳進行全面的司法鑑定;其三,20xx年、20xx年度的大舜公司帳並沒有隨案移交,沒有確定大舜公司在上訴人處的借款情況,也沒有認定大舜公司償還上訴人的欠款情況。因此,偵查機關、控方和一審對上訴人的辯稱事實,沒有依法進行調查和取證,更沒有依法進行科學的鑑定。同時,上訴人收取的98萬元的土地轉讓款,是在償還大舜公司的債務,並不是挪用,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時,明知大舜公司的另一股東潤豐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出資,而且在大舜公司登記後,將出資給大舜公司的土地零星轉讓出去,侵吞所收的轉讓款。偵查機關明知這是潤豐源公司侵吞大舜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爲,卻對此不問不聞,放縱犯罪。而上訴人收款未及時入帳,償還其借給大舜公司的債務,其行爲充其量是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而不構成犯罪。

四、大舜公司與耒陽市耒中水電站庫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耒中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及大舜公司與黎金彪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是無效的,耒中公司的土地是劃撥土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要轉換爲出讓土地需經掛牌、拍賣等程序,劃撥土地的使用權人無權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因此,大舜公司與耒中公司黎金彪的轉讓土地行爲不成立,大舜公司交給耒中公司的轉讓金100萬元,是透過上訴人在李念祖處借高利貸來的,上訴人另在外借款償還李念祖的高利貸,而上訴收取的黎金彪的轉讓費同樣是償還其借款,因此,耒中公司、黎金彪、大舜公司轉讓行爲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三者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都不具有挪用大舜公司的資金的問題。

綜上所述,偵查機關偵查程序違法,將上訴人“拖”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收取的黎金彪的98萬元都是償還其向大舜公司的借款,其行爲不構成犯罪。爲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xx

  20xx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