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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民事上訴狀

上訴狀2.3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精心爲大家整理收集的單位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位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xx省xx市xx區xx鎮xxxx廠,住所地:xx市xx區xx鎮

法定代表人金本勝,廠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龍新路125號。

法定代表人王軒,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20xx)新民二初字第04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xx))新民二初字第041號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2:申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收貨人柳佳如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如不能查明收貨人柳佳如的法定身份情況,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第一至第五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xx省xx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柳佳如不是本案被上訴人xx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佳如收貨繫個人購買行爲無有效證據證實,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

根據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向法院出示的全部證據(共6份),根本無法證明柳佳如不是被上訴人xx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佳如收貨繫個人行爲,更無法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理由如下:

1:第1份證據即購銷合同書,由於沒有購銷雙方的法人單位蓋章,明顯系僞造的,不是真的,不能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2:第3份證據即證人張洪振的證言,由於該證人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係,先暫且不論其證言的真僞,起碼該證人能夠證明貨是卸到被上訴人倉庫,如不是被上訴人購買的貨會讓放進倉庫嗎?同時該證人沒有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3:第5份證據即柳佳如的名片,該證據由於不是證明柳佳如身份的法定證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要證明自然人的身份,必需以有效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藉登記資料爲準,可以肯定該張名片上的內容也是胡編亂造的,該證據是假的,比如柳佳如的電話1xxxxxxxxx(早已停機)手機歸屬地是xx運城地區的聯通卡,傳真號07xxxxxxxx168(是空號)的歸屬地是xx省撫州地區,如果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怎麼會用xx運城地區的手機卡而又用xx撫州地區的傳真機號呢?這太難以理喻,也有悖人們基本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該假證只能證明被上訴人爲了逃避付款義務,欲竊取非法利益而利令智昏,連作假都不會了。

4: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3份證據(即第2、4、6份證據)則因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明柳佳如不是被上訴人處的爆竹收貨人,更無法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最後,更爲重要的是,證明柳佳如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證據(身份證資訊)被上訴人沒有向一審法院出示提供,根據被上訴人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確定,被上訴人系1人(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現在上訴人完全可以斷定本案自始至終上訴人就涉嫌有預謀的騙取上訴人的爆竹牟利,由於當時上訴人的送貨人基於對被上訴方的信任(有被上訴人開出的爆竹購買證,貨又是卸在被上訴人的倉庫內,又是自稱是上訴人處的業務經理柳佳如的親筆開具的收貨單——柳佳如自稱爲上訴人的業務經理時被上訴人處的在場人員並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就沒有審查柳佳如的身份證明。

現在看來,有可能柳佳如這個人根本就沒有,而是上訴人的收貨人當時胡編的一個人的名字;有可能柳佳如這人就是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一個親朋好友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被上訴人現在爲了逃避付款義務竟然故意不承認與收貨人的'實際身份關係;也有可能柳佳如這人是與被上訴人合夥專門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分子。

退一步說,如果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的事實成立,那麼就成了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柳佳如透過被上訴人來購買自已廠家的爆竹?——一審法官如此“神斷”,豈不令人貽笑大方?

綜上,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未能舉證證實上訴人的爆竹由柳佳如出具收條就是其個人行爲併爲其個人購買這一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貨物交由柳佳如個人接受,繫個人行爲,並據此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係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認定該事實無任何有效證據佐證,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事實認定。

二:二審法院依法應當認定爆竹的收貨人就是被上訴人xx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並判決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煙花爆竹屬於特許經營物品,憑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同時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又規定,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需具有法人資格(即個人無權經營批發煙花爆竹,個人不能成爲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買賣主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係不僅無事實依據,也是對法律的無知。

正是基於法律的如此規定,所以上訴人是憑被上訴人於20xx年12月23日在xx縣公安局申請開出的煙花爆竹購買證才發貨給被上訴人的,上訴人認的“購買方”是被上訴人這個“法人”而不是聯繫購貨人“柳佳如”。

上訴人在一審已經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批爆竹的購買人就是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了上訴人送去的爆竹,柳佳如個人不是該批爆竹的購買主體,其開具的收貨憑據只能證明該批爆竹已經進了被上訴人的倉庫,由被上訴人實際控制,上述幾個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上訴人已完成交貨義務,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上訴人交付的爆竹(詳見上訴人向一審法院出示的第2、3、4、5、6份證據及被上訴人承認貨是卸在其倉庫內的事實),至於貨進倉庫後(卸下後)被上訴人如何經營、批發、銷售這批爆竹或就地轉買給他人,則是被上訴人的事,與上訴人無關。打個比方,即使該批爆竹第二天被盜了或意外滅失了,被上訴人也要支付全部貨款給上訴人。

綜上,由於上訴人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且已收到該批貨物(本案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柳佳如就是被上訴人的收貨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付款義務。

三:如被上訴人不能提供收貨人的真實姓名,二審法院又確實無法查清收貨人柳佳如的真實身份而導致本案因事實不清而無法改判的,則依法應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查清本案事實;也可直接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如本案被上訴人要否認自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應當舉證證實收貨人柳佳如的真實身份(一審證據不能證明柳佳如的真實身份,被上訴人尚未完成舉證責任),並提供證據證明柳佳如的收貨行爲繫個人行爲且與被上訴人無關,否則,被上訴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即承擔付款義務)。如被上訴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柳佳如的真實身份,二審法院又查不清柳佳如的真實身份,那麼,二審法院也可以被上訴人涉嫌詐騙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綜上所述,本案要麼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要麼將本案移送xx省xx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追回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相信素有誠信之邦美譽所在地的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爲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極其不公的判決,並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xxxx廠

  20xx年10月10日

  單位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於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

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

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