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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範文參考

起訴狀3.14W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下面,小編爲大家分享民事起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原告:何x,男,漢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x91113,地址:x229號3單元602號;範x,男,漢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證號:432x4570,地址:xx村6組17號;彭x,男,漢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43x217,地址:x開發區45號。

被告: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業廠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押金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合計人民幣500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間的關係爲自然合夥人,合夥人略有變動,有相關合法變更手續證明)於20XX年0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客運站租賃合同》。截至今日這段時期內,原告屢次強烈要求被告嚴格按合約履行自身的職責和義務,被告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完全視合約爲一紙空文,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各項約定,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爲已屬嚴重違約。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陳述事實,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嚴重違約事實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交付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問題重重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被告交付給原告經營使用的建築物應該是合法合規合標的。時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築物主體工程及附屬物都未合格驗收,主體工程合格驗收證仍遲遲未見下達。車站在原告連續經營長達一年後,被告的施工人員依然駐守在車站,還隔三差五地進行相關項目的施工和整修,就連消防許可證亦是不久前才審批下來。與此同時,被告擁有車站物業相關的資料和手續只有部分與原告溝通或移交過。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車站的建築物及附屬物究竟還有多少手續仍未辦理完畢或合格驗收。

2、協助辦理的營業執照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汽車客運站”與事實上由被告協助辦理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完全是兩碼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相關規定,等級、簡易站的站名爲“地名+標誌名+(汽車)客運站”,如“廣州××汽車客運站”,配客點的站名爲“地名+配客點名稱+(汽車)客運配客點”,如“dg××汽車客運配客點”,而以範才云爲法人註冊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爲客運站(配客點),而合約上所簽約的“**汽車客運站”,只有等級和簡易站才能配有該名,而目前經營範圍上明確規定爲(配客點)的**客運站,按照法律規定只能配用“dg市**汽車客運配客點”這一名稱,而不是現註冊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這一名稱。顯現,合約上所簽署的“**汽車客運站”跟實際營運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和實際經營範圍方面完全是南轅北轍、極不吻合。

3、核心經營租賃物遲遲未實際履行《**客運站租賃合同》明確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資成立的**客運站及dg市**鎮公共汽車有限公司、dg市**客運有限公司”。而事實上,原告現經營的“dg市**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資成立(法人代表爲範XX)的,被告只是充當一個協助辦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連原告租賃的核心經營標的物,被告從一開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資成立的公司給原告實際經營使用,難道不是蓄意欺詐和有意違約嗎?同時租賃期間,合同約定由被告出資成立的dg市**客運有限公司,雖未明確什麼時間成立、如何成立等問題,但原告經營車站長達一年之久後,被告對dg市**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反應和作爲,甚至避口不談或虛與委蛇。而**客運站實際經營的需要,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便顯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運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無法以客運公司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營運線路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在客運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無法正常開展自身的線路業務,致使原告進駐車站長達一年之久依然連續鉅額虧損、債臺高築,蒙受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經濟損失。被告的不作爲和違約行徑,嚴重有悖原告承包車站經營的初衷,原告就連一個核心業務的客運有限公司都沒有,拿什麼去談車站實際性的經營和潤利呢?

4、其它違約事實《**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四款:“該客運站可先以臨時配合點名義進行營運,並開始報驗,一年後,政府部門方可按客運站的營運情況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後,方授予三級站的資格”。其文字中的‘配合點’按規定應爲‘配客點’,不知被告是有意爲之,還是故意混淆視聽,以此來逃避法律事實。同時,一年之後,**汽車客運站雖經相關部門驗收後,但因主體工程未合格驗收和消防資料不齊等原由,三級站資質亦遲遲未見授予下來,被告完全對這一約定視而不見、置若罔聞;《**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八款:“甲方應負責與**鎮政府溝通,確保所有途徑**、並在**境內經營客運的車輛務必進入**汽車客運站,由乙方統一管理”。合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義務,商請**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等。而事實上,被告對這一約定沒有任何積極作爲的表現,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訴和上訪政府各主管部門後,纔有了目前車輛初步進站的事實。

5、實際損失金額原告實際投資和經濟損失摺合人民幣500萬元(見損失清單)。

綜上所述,被告已嚴重違反合同多項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規定,被告行爲已屬嚴重違約,同時,被告的違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肯定,原告現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狀,請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辦理和審判。

此致

  起訴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